(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劳动派遣合同的监督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力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该条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动派遣合同依法监督。依法监督既是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权力,同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政府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保护弱势群体一方劳动者的利益。派遣员工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为了防止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排除对方权利,免除己方义务,所以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有依法监督劳动派遣合同的义务。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有效地保护派遣员工的利益。
(七)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该条款规定了派遣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果法律仅有禁止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而确定的惩罚措施,不足以对意图违法者构成派遣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利于遏制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发生。派遣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派遣机构在雇佣派遣员工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义务,导致派遣员工遭受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派遣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法理上分析,明文规定派遣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体现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预测作用。派遣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预先估计如果违法将承担的后果,有助于派遣机构遵纪守法,维护派遣员工的利益。
二、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劳动派遣制度的缺陷
由于这是我国首次以成文立法的形式确立劳动派遣制度,必然会净化环境,有利于劳动派遣积极健康的发展。但是劳动派遣的制度设计也存在一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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