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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制度的利与弊分析——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同时,从认缴的数额来讲,体现了对劳动者这一特殊债权人的保护。去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大大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前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人民币。而05年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统一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以前少了一半,只有500万元。这些修订体现了降低注册资本的门槛,鼓励公司的设立。但是草案中对劳动派遣机构的设立为50万元,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提高设立门槛,主要是为了保护派遣机构中的特殊债权人——派遣员工的利益。
  2、明确为每位派遣员工缴纳5000元准备金,切实保护派遣员工的利益。
  如果说,注册资本体现了对派遣机构所有债权人的全面保护的话,那么,准备金制度则体现了对派遣机构的派遣员工的专有的保护。劳动部门以行政干预的方式,要求派遣机构为每位派遣员工缴纳5000元准备金,切实保证了派遣员工在遭受侵害的时候,能够获得真实的物质上的救助,而不只是形式上精神上的抚慰。
  同时,从资本的流通性上讲,准备金更加切实地为派遣员工的权利免遭侵害提供担保。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资本,一旦公司运营,这些注册资本是流动的,它被运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而准备金则是在派遣机构成立时,存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除非劳动者的权益遭受侵害,否则不得动用准备金。因此,准备金制度更加切实地保护了派遣员工的利益。
  总之,草案通过“双金”制度有限遏制派遣机构恶意使用劳动派遣制度损害派遣员工的俄行为。
  (二)规定了订立以劳动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的特别要求
  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即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了必须满足订立一般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之所以需要载明接受单位,是因为劳动派遣是一种不同于典型劳动关系的特殊的劳动关系,它涉及三方当事人。所以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第三方,以表明派遣员工的特殊身份。之所以需要约定派遣期限,因为草案中一般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工作时间,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规定。而根据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所以对于一般劳动合同而言,如果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但是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属于短期性行为。如果不规定期限的话,容易导致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恶意地延长派遣期限,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之所以要载明工作岗位,笔者认为是有助于监督机构了解派遣员工从事派遣劳动的性质,便于监督机构查明要派机构是否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恶意使用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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