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制度的利与弊分析——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赖力静
【全文】
劳动派遣,又称“劳务派遣”或“人力派遣”。这一新型的用工形式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台湾等较早地发展起来了。但是在我国,最近几年才有一定的发展。
劳动派遣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员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派遣员工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要派机构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派遣方雇佣劳动者,并不直接使用劳动者,也没有生产资料等与劳动力结合的可能与动机,其之所以雇用劳动者,皆为将劳动者派到要派单位从事劳动,通过与要派机构的建立派遣契约关系以维持其经营,属于典型的间接雇佣。
今年3 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劳动派遣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四大“亮点”之一
,在我国正式纳入立法视野。表明了我国立法对劳动派遣制度的肯定,说明立法部门已经充分关注到了劳动派遣制度的利和现实生活中对劳动派遣制度的切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驳斥了现在一些学者对劳动派遣制度持完全否定态度的观点。草案中,关于劳动派遣的规定包括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第十二条第一款),订立以劳动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的特别要求(第十二条第二款),派遣机构对要派机构的督促义务(第十二条第三款),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对派遣员工的责任分担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使用派遣员工的限制(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动派遣合同的监督(第四十四条),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从总体上讲,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要派机构和派遣机构对派遣员工承担责任,阻止恶意使用派遣员工都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劳动派遣制度的积极法律效果
(一)明确规定劳动派遣机构设立的条件
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派遣机构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资金的要求,一是注册资金50万元,二是为每名派遣员工缴纳5000元准备金。
1、明确规定设立派遣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投资人)实缴的出资额。它不仅是企业偿债能力的基本保障和企业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和评价企业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债权人评估企业偿债能力的基本信息和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所以需要规定最低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