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二、关联关系人
(一)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以是关联自然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散见在几个法规中,其中《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规定被视为一般性的规定,其他法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均采其定义。
根据我国1997年1月1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其他规定散见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