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国际法与比较法视角的研究

  2、以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型加以保护。以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类型加强保护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以 “官方标志”模式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官方标志”保护主要是为了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无期限性问题。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却没有期限性,它是无限期的。 我们认为中国应该借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之契机完善我国“官方标志”知识产权制度,在《商标法》中明确官方标志的判断方法或者将奥林匹克标志和“红十字”一样明确在《商标法》中作为官方标志的典型例子列举。关于官方标志的判断方法可以参考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案例长期发展而成的“三要素法”,也就是公共责任的履行、足够程度的政府控制以及为了公共利益。
  3、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上文所述各国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案例中,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奥运会主办国的法院都从促进奥运会成功举办和奥林匹克经济繁荣的政策目的考虑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美国法院还从实际上降低了降低判定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门槛,也就是提高了保护力度。但是新西兰和法国的法院对奥林匹克标志并没有强化保护。如上所述,如何认定“使用不会使人联想到赞助从而引起混淆”一定程度上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作为奥运会主办国,这种自由裁量背后的政策考虑往往是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非奥运会主办国则有可能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一般商标对待,不提供强化保护。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没有明确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具体判定标准,本文认为奥林匹克标志应该比照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并且保护强度在政策上可以强于驰名商标。
  总之,我国可以借鉴上述种种国际国外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措施,这必将有利于我国奥运经济的繁荣和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参考文献】[1]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编.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汇编[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2]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
[3] 阳锡禹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05 (5).
[4] Juda Strawcynski, Is Canada Ready for the Vancouver Winter Games?: An Examination of Canada''s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62 U.T. Fac. L. Rev. 213 (2004).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