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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国际法与比较法视角的研究

  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立法的第一个国家,在2000年成功地举办了悉尼奥运会,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成功的模式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曾派团前往澳大利亚学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和管理的有关经验。
  在澳大利亚,为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在1987年制定了《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这个法律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组委会是这些奥林匹克相关标志的权利所有人。这个法律赋予了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组委会对奥林匹克标志独占性垄断的专有权利。这个法律还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除了商标权之外的特殊保护,并且不仅仅局限于奥林匹克赛期,而是涉及所有的奥林匹克相关活动。 《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也提供了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合理空间,规定只要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人只要没有给善意消费者造成其产品由奥林匹克组委会和国际奥委会授权经营的假象,这种使用是合理的。
  在悉尼被正式批准为2000年奥林匹克的主办城市之后,悉尼奥林匹克组委会寻求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进一步保护,从而产生了另外一部法律,也就是1996年的《悉尼200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这部法律赋予了奥林匹克组委会使用或许可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这就在维持奥林匹克标志的足够保护的基础上赋予了组委会将奥林匹克标志市场化的极大的具有弹性的权利。2000悉尼奥运会的成功是应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成功的最佳例证。根据国际奥委会的统计数据,悉尼2000年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许可获得费用达500百万美圆,这还不包括其通过阻止非法使用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由此成功案例可见,其他国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且推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市场化。
  《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和《悉尼200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也提供了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合理空间,规定只要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人只要没有给善意消费者造成其产品由奥林匹克组委会和国际奥委会授权经营的假象,这种使用是合理的。
  和澳大利亚相似,新西兰也允许奥林匹克标志潜在的使用者证明其使用不会使人联想到赞助从而引起混淆。这一法理体现在新西兰1996年的“新西兰奥林匹克和联邦运动协会诉新西兰电信公司”案件中。 新西兰电信公司在一则广告中五次使用了英文“环”(ring)字,每个字的颜色分别为兰、黑、红、黄、绿,旁边还有广告语大意为“用新西兰电信,你可以将你的手机带向奥林匹克”。新西兰奥林匹克协会提出抗议,认为这个广告会使人误解为新西兰电信和新西兰奥林匹克运动队或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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