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条约》于 1981年9月26日在内罗毕签署。《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主要涉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国际保护。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 (广告、商品、作为商标等) 目的。截至2003年7月15日,其缔约方共有41个国家。我国还不是这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所以这个公约对我国并没有约束力。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解决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可有国内解决和国际解决两种途径。国际解决主要涉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仲裁。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受理了几起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争议案件,这主要是在域名领域。
域名纠纷具有国际性、网络性,国内司法救济具有缺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他奥林匹克权利人就成功利用上述机制夺回了被恶意抢注的域名。比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就国际顶级域名USAOlympicOnlineStore.com(表示“美国奥林匹克在线商店”)、OlympicOnlineStore.com(表示“奥林匹克在线商店”)和USOlympicStore.com(表示“美国奥林匹克商店”)等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国际域名仲裁,并大获全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于2000年7月13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和域名强制转让到投诉人。另外,经ICANN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为全球第四家、亚洲第一家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已经有诸如beijing2008olympic.org (表示北京2008奥林匹克), beijing2008olympic.info/(表示北京2008奥林匹克)等域名被恶意注册,我国奥林匹克权利人应该利用这些国际仲裁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外经验及其借鉴
二站后,英国伦敦(1948)、芬兰赫尔辛基(1952)、澳大利亚墨尔本(1956)、意大利罗马(1960)、日本东京(1964)、墨西哥墨西哥城(1968)、德国慕尼黑(1972)、加拿大蒙特利尔(1976)、前苏联莫斯科(1980)、美国洛杉矶(1984)、韩国汉城(1988)、西班牙巴塞罗那(1992)、美国亚特兰大(1996)、澳大利亚悉尼(2000)、希腊雅典(2004)曾经先后举办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再加上一些国家城市举办过冬季奥运会,应该说国外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基于语言原因和文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法律和案例等第一手资料作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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