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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政策分析

  为了促进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形势和CEPA实施两年来的实践经验,CEPA双方于2005年10月21日在澳门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二》,约定在货物贸易方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澳门的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在原已开放26个服务领域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法律、会计、建筑、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服务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开放的程度。《CEPA补充协定二》的签署,标志着从2006年1月1日起内地与澳门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推动了内地和港澳双方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了各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了双方经济的融合。
  《CEPA补充协议二》中不乏对附件2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修改,为了积极配合补充协议的实施,保持CEPA原产地规则与内地海关政策的一致性,海关总署依据《CEPA补充协议二》中对原产地规则的修改内容,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对原有的《规定》加以修改,于2005年12月30日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结语
  由于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海关关税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而各国原产地规则相去甚远,极易导致保护性贸易规则。目前有许多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比如 (一) GATT第九条“原产地标准条款”[14]、(二) 1958年对原产地标记的补充规定[15]、(三)1953年国际商会关于制定统一的规则的决议[16]、(四) 1973年《京都公约》[17]、(五)《协调产品分类与编码制度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rm)[18]。(六)《原产地规则协议》[19]、(七)、WTO框架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议》[20](八)、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主要原产地规则。它可以列表如下:
  区域贸易协议
  主要原产地规则
  
  安地斯集团(Andean Group)
  以税则改变为主,50﹪之附加值法为辅
  
  东南亚国协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
  40%之附加值法
  
  澳纽紧密经济关系(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hip
  50%之附加值法
  
  美加自由贸易协议(Canad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税则改变为主,50﹪之附加值法为辅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以实质性改变为主,50%之附加值法为辅
  
  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
  以税则改变为主,50﹪之附加值为辅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税则改变为主,附加值法及实质性改变(纺织、成衣、电子产品等)为辅
  
  CEPA项下的新的规则主要是根据WTO的规则来制定的。WTO框架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具体体现了自由贸易体制的实质和具体内容,而明确的、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和实施,将便利与国际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促使整个国际贸易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原产地规则不再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不再构成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再给国际贸易带来更多的困难和障碍。原产地规则协议增强了关贸总协议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使其适应了发展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而且由于原产地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将可能为各国贸易统计找到一个共同的依据,从而避免或减少国家间因贸易统计数字的巨大差异而引起的贸易摩擦。
  当然,目前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并非是很完善的,它在原产地标准、原产地书面证明等核心问题上尚没有实质性进展。但应该认识到,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及其标准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达成本身就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国际贸易也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希望,CEPA的原产地规则为发展区域经济做出更多的贡献,也希望澳门因此从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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