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Specified Process)[11],即在澳门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的标准。例如,对于“冰淇淋及其它冰制食品”的原产地标准采用加工工序标准,即“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澳门制造”。非完全在澳门生产或获得的享受零关税的产品只有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才要求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该在澳门境内完成。澳门的CEPA中有198个产品要求满足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2、“税号改变标准” (Chang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或称 Tariff-shift 或Chang in Tariff Heading (CTH))[12],即非澳门原产的原材料经过在澳门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例如,对于“清凉油”(30049054)的原产地标准,规定为“税号改变标准”,即只要从与前4位税号3004不同的任何税号的原料生产,就可以视为澳门原产。如果产品在澳门加工后仍然保持其原有税号,就是没有“税号改变标准”,也就意味着该产品不符合CEPA的原产地标准。但CEPA的原产地规则并不要求所有的产品都满足税号改变标准,而是根据具体产品的制造加工特点适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澳门CEPA中有52个产品要求满足税号改变标准。
3、“从价百分比标准” (或称附加值百分比 Value Added)[13],即完全在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澳门完成。CEPA中没有单独要求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产品,而是将此标准与其它标准混合适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00﹪≥30﹪
“产品开发”是指澳门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七条的协议》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4、“其它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原产地确定方法。这种方法必须是CEPA双方一致同意的。
5、“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为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如“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整电子表芯”,原产地标准规定为“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就是混合标准。混合标准的使用视具体的产品情况而定,如果附件二表1的规定中多个标准之间是“和”的关系,就需要同时满足,如果是“或”的关系,则不需要同时满足。
四、新的《规则》对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化与精确化
内地为了更好地执行CEP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中国海关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元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CEPA予以政策配合。与CEPA下的原产地规则一起对判定澳门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共十七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