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政策分析
范剑虹;刘林
【关键词】CEPA;原产地规则;货物贸易
【全文】
一、引言
内地海关总署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加以修改,于2005年12月30日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EPA内地方面关于原产地规则的阶段性修改更加明确了CEPA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对澳门货物在内地获得更优惠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属于国际与区域货物贸易法的范围,为了更进一步理解新的规则,以下试图对原产地概念、原产地作用以及原产地具体规则和新的《规则》对原产地规则的具体修改做出解读,以便使澳门的货物在内地获得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
二、原产地、原产地作用
原产地(Origin)的原意是指来源、由来;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货物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进行了最后的实质加工的加工地[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产生的新特点,“原产地”这一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项产品往往会在几个国家或地区内经过数道生产、制造工序,而后进入国际贸易流通领域。因此要确定它们的原产地为某个国家或地区,就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完整的原产地制度,即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的作用在于:(一) 在关税方面:如果从不同国家进口的货物在进口国的关税规定中享有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首先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对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例如,在决定对某项产品是以一般税率还是以最惠国税率或普惠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之前,必须先要确认该产品是否来自某个有权享受最惠国税率待遇的国家,或是否来自某个有权享受普惠制税率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就必须首先确认产品的原产地身份。否则将无法区别对待,无法按正确的税率征税。(二) 在非关税方面:进口国根据其某些限制性规定,对不同国家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待遇,包括采取各种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也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例如,一些国家对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进口数量,便产生了确认产品原产地身份的必要性。在所有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中,与原产地身份确认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国别配额,它要求进口商提交进口产品的真实原产地身份,以便一旦出口方将其所得到的配额用完之后即实行限制措施。在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产品的原产地身份也同样十分重要,否则就无法确定进行倾销和补贴的主体,也就无法有效加以制止。(三) 在贸易统计方面:各国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逐项逐笔分类统计,为政府提供贸易统计资料。各国政府则根据海关统计的数字检查进口许可证和外汇配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掌握国别政策和外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