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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收费权质押主要有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质押。如公路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用电收费权、燃气收费权,其出质人为高速公路建设公司、电力公司等具有自然优势或法定垄断地位的企业,虽然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但企业化经营性质清晰,其向客户或消费者收取的费用既包含有成本费,也包含有利润。而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不同于机关法人,也不同于企业法人,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其向学生或患者收取的费用既包含有成本费,也包含有利润。问题在于要合理界定其中哪些是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成本,哪些是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利润,算出其中的收益率是关键。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如医院、学校、自来水厂、电厂、电视广告等收费权,是负有义务的,是以收费单位提供必须的服务为前提的,即医院、学校、自来水厂、电厂、电视等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治疗、教学、水、电、电视节目等,否则,收费权就会顷刻间丧失。这种收费权是不能用做质押的。至于高速公路、大桥、高校学生公寓等需要巨额投资而维护正常运营成本较低的收费,则可以全额用于质押。所以,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中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剔除了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也有利于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将收费权中的财产权让与债务人的继受主体来实现债权。此外,实际上还有行政性收费,如工商管理机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公安机关等对罚款、鉴定、登记等收费,由于仅为成本费或者是必须上缴国库,不包含利润,因而行政性收费权也是不能质押的。
  四、两点建议
  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中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利润是可以质押的,具体业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就可以了,但由于利润是未来的,因而重点要做好以下两点。
  1.收费权质押更要严格借款人的资信。设定质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安全和实现,作为收费权来说,由于他是一种期待收益权。它代表的财产是不确定的,能收到多少费,在办理贷款时并不知道,且也不是现存的,而是未来的,价值多少也无法确定,债务人能够收到多少费根本无法知道。收费权质押能否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主要还是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或项目本身的收益。
  2.收费权质押更要强调出质登记公示。现行《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其基础是物权公示制度。这要求权利凭证代表的或特定机关管理的权利是特定的、稳定的,能够对外公示,对抗第三人。收费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核准享有的,应当由相应行使上级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包括上网,具体如何登记,应该以相关当事人有效登记、快速查阅为原则,目的在于质押权利不至于被重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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