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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二、收费权质押的疑问
  在银行开展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工作中,提出了很多法律疑问,主要有:
  1.法律规定缺乏。《贷款通则》第39条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债权人设立担保的惟一目的是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从担保人处取得补偿或代偿,以利于自己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基本上确立了债的担保制度,在《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范围内为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实现担保权的途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而对收费权质押,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已明确可设质的公路收费权,仅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2.出质人的主体资格欠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是,学校、医院哪些是公益设施的收费、哪些是公益设施以外的设施产生的收费很难分清楚。
  3.收费权不具有确定的权利凭证。从法律规定的权利质押形式来看,权利凭证应具有惟一性,但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往往难以确定,有的是以主管部门的收费文件作为权利凭证,有的则是以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惟一和特定的性质,难以以权利凭证的交付来公示其已设定质押。
  4.收费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难以确定。学校收费权质押存在学校收费权、新生收费权、事业性(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收费许可证等多种方式出质的情况,内容包括高等学校的学费、书杂费、图书押金、住宿费等,其他的学校收费权还可能包括考试费、择校费等,目前能够作为质押的收费权只有高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权。医院收费权质押也有医院收费权、门诊住院收费权等不同形式,内容包括医院收费的挂号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医药费、空调费等。在上述各项收费中,具体哪些项目能够设立质押难以确定。
  5.出质登记公示不规范。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如何进行公示(交付占有或登记),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收费权的取得一般都是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是收费许可证只是赋予一种收费资格,并不是一种权利凭证,占有收费许可证并不等于可以控制收费。对收费权质押来说,交付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并不能起到公示作用。收费权质押的生效,仍需进行出质登记公示,而向哪个部门登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相应的公示制度作为保障的前提下,一旦贷款形成风险,仅仅以收费权文件作为权利出质,不仅难以避免重复质押,而且其效力也是难以确定的,更无法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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