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几个基本方面
卜安淳
【关键词】法律程序;正当程序;形式理性;法律行为;法律规范
【全文】
一、法律程序的概念
1.程序
在电子计算机技术领域,人们习惯于将数字计算机系统性的编码指令称为程序。在日常工作中,人们习惯将处理同类事务的既定的模式化的方式、方法称为程序。
程序是对于事务处理方式方法的预先设定的程式安排。其预先设定的内容包括处理事务的环节、方式、次序、过程(甚至时间、空间)等等。
预先设定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事务处理过程内容的随意性,特别是要防止事务处理者在处理事务过程中恣意改变处理的环节、方式、次序等等。
2.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是对于法律事务处理的环节、方式、次序、过程(甚至时间、空间)等的预先设定,是关于法律事务处理的模式化的方式方法。
3.法律程序特点
(1)区别于一般程序,法律程序是处理法律事务的模式化方式方法。
(2)法律程序的模式化方式方法是预先设定的,从而排除程序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
(3)法律程序的模式化方式方法是法定的。
二、正当法律程序问题
(1)正当程序问题的源起和发展
一般而言,法律程序应该是正当的,即法律程序应当具有正当性。
在西方历史上,中世纪黑暗时代,法制败坏,因宗教观念或宗教规范等方面原因而随意刑罚人处死人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法学家逐渐重视起正当法律程序的问题。
一般认为,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有关规定是“正当程序”的源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比较一下此前的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康德拉二世颁布过的一个法令中的规定:“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贵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邑。”[1]显然,即使康德拉二世的法令所要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但这种正当性是令人疑惑的。其一,从语面看,所谓“同等地位贵族”是可以不依帝国法律审判的;其二,这一法令内容中只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封邑,而并不包括英国大宪章所保护的自由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所有权、公民权、生命权、居住权等等。当然英国大宪章所保护的自由民也仅是英国公民,这正如美国宪法所保护的仅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