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对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特点的描述,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分析:
其一,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由于封建势力很强大,资产阶级的力量与地主阶级的实力势均力敌,所以革命出现了反复,这样,在建立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时,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通过和平的平等的订立社会契约的形式达成妥协,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一方面地主阶级的意志得以在法律中得到保留和体现,一方面,资产阶级的意志得以在国家和法律中确立。而农民和工人一直以来都是被剥夺的对象,无论是“圈地运动”前还是“圈地运动”后。虽然他们获得了人身自由和一定的权利,其意志得到体现,但是这一方面是他们参加革命的结果,一方面,也是满足资产阶级实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最后随着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和封建生产方式的没落,形成了现在的英国法。所以英国资本主义法在内容上的效力来源主要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共同意志,其次是社会各阶级的共同意志。随着工人阶级的不断反抗与斗争,他们的意志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
其二,在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由于资产阶级实力强大,并且获得了广泛的支持,而地主阶级的力量相对较弱,所以在革命中,地主阶级被一举消灭,这样,地主阶级的意志被剥夺;另外,农民和工人积极参加革命,与资产阶级成为革命联盟,在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他们获得了自由和相应的权利,他们的意志在国家和法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虽然实力远弱于资产阶级,但是由于这一点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所以他们的相应意志得到了资产阶级的尊重。所以法国的资本主义法在内容上的效力主要来源于法国资产阶级的共同意志,和社会各阶级的共同意志。随着工人阶级的不断反抗与斗争,他们的意志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
综上所述,由于力量的不同,国家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而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所以,法在内容上的效力主要来源于统治阶级的意志。由于建立国家的方式不同,完全通过强迫的方式建立的国家,一般形成君主制的政体,而通过原统治阶级和新兴阶级间订立社会契约的国家,一般形成君主立宪整体,主要按订立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的国家,一般形成民主共和政体。在不同的整体,法所反映的社会意志在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的广度上有所不同。
第五部分 探究法的效力来源的意义
一、反抗权的存在
对于以强迫的方式建立的国家,卢梭虽然不承认实力产生权力而认为人们有义务服从的只是合法的权力 ,但是胜者为王的事实。“如果不把他的实力变成权利,把他人的服从变成义务,最强者决不会强大到可以永远为王的地步。最强者的权利由此而来,这种权利表面看来颇具讽刺意味,但实际上已经成为原则了。” 在这一点上,我们中国历史上的名言“窃铢者,诛;窃国者,诸侯”早就确认。而“枪杆子里出政权”在共和国建立的过程中也再一次地到验证。所以,以强迫的形式建立国家在历史上是原则而不是例外。不管以什么手段,只要建立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正如卢梭所言,“实力是一种物质力量,我丝毫看不出它会产生什么道德后果。向实力屈服是一种被迫的行为,而非自愿的行为,至多是一种谨慎的行为。” 反抗这种被强迫的状态是本身也是必然的。因为权力一旦由实力产生,结果也就随着原因而改变。一旦有一种力量可以超过前一种力量,它也就继承了前者的权利,当被强迫者有足够的力量反抗,那么强迫者的权利就随着他的力量的消失而消失了。
对于,以平等订立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的国家,代表者违约变成为反抗权存在的依据。这一点,社会契约论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必赘述。
二、代表的成本
国家是社会的代表,所以国家的意志就代表了社会的意志,国家的权力就代表了社会的公共力量。但是,国家的意志并不等同于社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与社会的意志的偏离,不按照社会意志行使的国家力量的行使造成的损害,就是代表的成本。
在特定的社会中,有的社会成员的意志被强迫地剥夺;有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契约的订立过程中,因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被忽略;而国家是一个社会组织,其运作必须通过人来完成,所以,即使是由社会主体民主选举的立法者也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架空其所代表的选民的意志。这些就是国家的意志作为社会意志的代表所必须付出的代表成本。这种代表的成本不可避免,只要这种代表存在的话。但是可以降至最低。要减少代表成本就必然要求:其一,实行民主制,健全选举制,使国家的意志充分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尽可能使国家的意志和社会的意志相一致;其二,完善立法体制,避免民意代表滥用代表权;其三,建立人权保障制度。对一些基本的权利进行特别保障,即使是基于国家意志也不能剥夺。基本人权由社会成员保留。
由于国家的权力就代表了社会的公共力量,所以,国家的意志必须由行政官去执行。我们可以在行政官身上区分出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本身的意志,它只追求个人的利益;第二是行政官们的共同意志,也就是政府的意志;第三是国家的意志。在完美的立法中,个别的或是个人的意志是无效的,政府本身的永远是次要的,所以只有国家的意志才是首要的。也就是,国家的力量必须按照国家的意志来运行。这是因为行政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是一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职能,反映的是国家意志,个人的意志在形式上被国家所吸收,其行为不反映个人的人格和意志。但是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资源是稀缺的,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客观的规律。根据这一规律,这些不同的意志的分布越是集中,他们的能动性就越强。因为,行政官在执行公务时,以国家名义和意志执行,但其人格与意志实质上是独立的,在自身的意志支配下,必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充分利用各种机会与条件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国家的意志很可能被架空,国家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因此,普遍意志永远是最弱的,团体意志次之,个别意志居首。所以在政府中,每个成员首先是其自身,然后是行政官,最后才是国家。这一渐进顺序与社会秩序的要求截然相反。 这就是由于由国家的权力就代表社会的公共力量必须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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