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社会和法的关系的角度论法的效力来源
李瑞元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趋势,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非常重要而且强大的调控作用。这种调控作用通过法的效力来实现。作者因此提出法的效力来源这个概念,以探求这种作用的根源。作者从法的起源入手,探求社会、国家和法三者的关系,对国家的产生方式做出了区分,提出了意志和力量的关系理论,提出了国家是社会的代表的观点,进而揭示了法的效力来源:法在根本上的效力来源于社会意志和社会公共力量;在形式上,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权力;在内容上,法的效力来源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各阶级的共同意志。
【关键词】效力来源;意志;力量;代表
【全文】
绪论—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趋势,也是社会的一种理想,更是众多法律人的信仰。所以弄清楚法治的合理性一直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法治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对法治的研究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证,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但却也形成了原则上的共识,即法治是法的统治,也就是法律主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须为良法;
其二,法具有极高的权威;
其三,社会主体须遵守法;
其四,国家作为立法者,须受到法的约束。
从以上几个内容中,我们可以归结为如下的问题:
其一,法的正当性问题,即“法为什么必须是良法?为什么社会主体要遵守法?”
其二,法的现实性问题,即“社会主体不遵守法有什么后果?”
而这两个问题又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法为什么具有效力?”法治通过法的实施来实现,法的实施通过法的效力来完成。
笔者针对这个问题提出法的效力来源这个概念,以下内容均围绕这个问题而展开。以下将按逻辑推理的顺序分成不同的章节加以论述,希望能够最终弄清楚法的效力来源。
第一部分 法、法的起源和法的效力来源的概念界定与区分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现在学界有了比较广泛的共识,通观国内各法理学教材,对法下的定义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大同小异。现列举几个以便分析,如,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又如,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从上面的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法的一般特征:
其一、法是一种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的规范。
其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法由有立法权或者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
其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这一点使法的强制力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其一、法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在国家出现后才出现的,没有国家也就没有法,因为法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其二、法是一种规则,而不是规律,法的出现虽然具有客观的规律,但是法本身不是规律,而是主观的规则,由特定社会主体——国家制定和认可;其三、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但是规范所有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本身。
二、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产生,包括产生的时间、产生的条件和产生的原因及产生的规律。关于法有没有起源的问题,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在大量的论说中,有两类观点显示了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分野。一类观点认为法没有起源问题。其理由是:有人类社会就有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就是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是与人类同在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必然有法存在,法无所谓起源问题,它是从来就有的,是永世不灭的。另一类观点则认为法有起源问题。理由在于:如同任何事物一样,法也有发生、发展、消亡或转化的问题。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地存在下去。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其后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当社会发展到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的历史时代,法也就随之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前一种观点混淆了法与社会规范的界限,而根据第一部分的结论——法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在国家出现后才出现的——我们可以认定,法确实有起源问题。
法的起源问题主要探究法是什么时候出现、在什么条件下出现、为什么会出现以及法出现有什么规律。
三、法的效力来源
法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对社会主体的强制约束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依据。由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所以它必须有让社会成员遵守的理由。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那么为什么法律必须被遵守?其二,法的强制执行力量。虽然有了让大家遵守的理由,但是如果在事实上有人不遵守怎么办,有人违反怎么办?这就在客观上需要一种保障的力量。只有两者的结合,法才是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的法。在国际法上,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早就作为一个概念被明确提出,而且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有很多观点;但是由于国际法缺乏一种实际上超越所有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的强制执行力,所以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很弱,而且曾经其作为法律的地位备受质疑。
法的效力来源是一个在历史上一直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概念,但是,法为什么有效力?法的效力来源于哪里?这些问题却一直都存在。所以笔者提出这个概念,并做了如下的定义:法的效力来源是指法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这种强制力的根源。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约束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但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为什么能够制定和认可法律?为什么其他社会成员不能制定和认可法律?法律为什么有国家强制力?这种国家强制力到底是什么?这些就是法的效力来源要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