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管理学对人性的假设主要属于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比较容易受人的自然属性和其他社会属性的影响而动摇,因而管理学在研究假设方面遇到的问题必然是基本假设飘忽不定与核心概念缺乏 ,这是难以改变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有一个不实用的核心假设呢?如果说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金字塔式的,为什么管理学的理论就不能是扁平式的呢?并且与经济学相比,管理学的研究取向也应当是实用,而非建立一个空中楼阁。为了使管理学对社会实践的指导更具有科学根据,管理学已经借助了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方法,可以解决一些假定方面的不足。同时,管理学还可以问鼎法学,为什么不改良法律制度使管理学学院派人士能够为了学术而学术呢?
相比之下,法学对人性的研究则更是处在单一人性设定方式的另一端,即身份设定,这是十分理性而客观的设定,不是假定,如果比照假定,那也是十分现实的假定。由于法律制度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法学既研究人的自然属性,也研究人的社会属性。在这种前提下,法学不可能对人性提出单一的假设,从法学研究产生开始,对人性的研究就分配在各个法律部门当中了。由于民事活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存在,所以,民法学对人的“自然人”属性的确定是再恰当不过了。由自然人组成的集团则拟定为“法人”。其他部门法中对人的身份的设定都是这两个设定的延伸,如
宪法中的公民,
刑法中的罪犯、行政法中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等。
现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引进经济学的效益分析方法是借鉴经济学理性思维一种非常积极的探索,但有人主张法学研究也要对人性进行假设的提法容易导致误解。其实,法律规则本身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三者缺一不可。但是这种假定是对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情景的假定,其中包括对各种情境中人性表现的假定,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为的是设定不同的行为模式与相应的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以便实现法律的预测功能、评价功能和指导功能,这与整个法学研究就人性进行假设是完全不同的。所谓“法律人”概念的设定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目标指定作用,而对于法学研究却意义甚微。所以,不同于探索并揭示纷繁复杂又看不见的经济规律的经济学,也不同于可以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境的管理学,作为研究具有适用统一性和权威性的法律的法学,其方法论不主张在对法学进行整体研究时,以片面的人性假设为前提。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的教训,不应将法学研究引入困境。
而法学教育要走出困境,首先重要的是改变粗放型的教育模式。目前我国各高校都各自一套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但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在客观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上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审核。因此,以ISO9000国际标准为依据,建立先进科学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使我国高等教育实现国际化。同时根据各学校、各学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合理模式,法学教育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事实上也是管理学的目标管理经验,将教育对象进行分类。如分清专业人才教育与普法教育各自的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可以分为以下目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高级企业管理人员等。按照目标的要求设置学生课程表。学生随着学年的进度选择自己的目标。普法教育是为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常识而面向法学专业以外的人们进行的广泛的法制教育。在大学里,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学通论课程虽属于普法教育一类,但却是比较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为了提高这些知识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方面的效用,就需要将法学知识和学生的本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取其所需,因材施教。总之,教师和学生的职责和任务目标的明确化,是学校的教学模式科学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