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科学化的目标,管理学学者们模仿经济学的研究方式,尝试了各种人性假设方案,有“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复杂人”、“文化人”以及“学习人”等,但是没有一个学派拥有足够的说服力吸引其他学派的赞同。这不能说管理学学者比经济学学者缺乏科学态度和接纳不同观点的胸怀。实际原因在于管理学的研究对象——管理是一个具有宽泛含义的不确定的概念。其复杂性表现在:首先,管理活动中的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都是具有复杂个性的个人,他们的多样的、不确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作用于同一个组织时,哪怕只有个别人的特殊行动都会改变整个组织的行动效果;其次,组织中的个人和组织本身有着不同的价值目标,由于前项的个性差异使得不同主体的价值目标的协调难得有统一的规律;第三,组织管理的外部环境的变量太多。以假设方式进行的科学分析通常不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变量,而管理学的实践性很强,仅凭研究游戏规则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既然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以上性质,为什么管理学要模仿事实上也只有科学外观的经济学那样,硬要实现所谓科学化呢?
有学者提出以企业管理为管理学的核心可以作为使管理学缔造管理学帝国,走出丛林的希望之路 。这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独到见解,因为企业是最主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可作为微观管理的典范模式。可是事与愿违,在一百多年的管理学发展过程中,管理学界非但没有如有些管理学家预期的那样形成明确的管理学一般理论,反而学派内部不断裂变,学派数量越来越多,哪一派都不能彻底否定另一派的理论。管理学界把这种“繁荣”景象视为“烦恼”景象。
三、法学的教育困境
法学虽在研究方法上较其它二者成熟,但法学的教育制度却因各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教育模式,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事实上从开始就存在理念上的错误,直到最近才显示为人们关注的大学法学教育的困境,即法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整体上不具备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也不能期待他们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坚持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专业操守。其原因有大学的,也有社会的。
从大学原因来看,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培养以严密的思维能力和正直人格的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律人才应当是高素质的精英式的人才,但是目前我国法学人才教育却存在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不相符的严重问题。在传统的对口教育和专才教育模式的影响下,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着教育结果与教育目标不相符的局面。专业设置过细导致的课程范围狭窄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思维,同时学生在泛泛而学的状况下,没有形成有目标性的良好知识结构。
从社会原因来看,我国从小学到中学采用的应试教育方式,使得学生多数学生在社会经验、思维空间、自主能力方面的发展都受到限制。年龄不到二十岁的青年直接进入大学学习既具有高度的学术性,又具有强烈实践性的法学的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处境被动是不难理解的。教师也难以开展更为灵活生动的教学工作。很显然,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必须改革教育模式,以新型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方式、考察目标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在操守方面,如果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没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学生即使拥有伸张正义的雄心壮志,最后也将难免与世俗同流,这是大学教育力所不能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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