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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康案看中国表达自由制度的完善

  限制政府或成员国对民众表达自由的无端干预和限制,并非司法在保护表达自由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的全部。随着资本和媒体市场的集中和垄断,大的商业企业和组织,也会成为民众行使表达自由权的敌人。它们除了用金钱购买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时段、报刊的版面,试图将每一个民众都培养成他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外,还会像本案中的原告那样,利用手中掌握资源,对胆敢批评他们产品和服务的人或非政府组织进行打压。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不仅会损害大量与事件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利益,还会破坏经济生活本该具备的透明和民主的本性,最终产生更多的不公和不义。
  因此,在当代世界,司法不仅应当成为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一道闸门,还应当在防止资本对媒体、对公共讨论的打压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波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将表达自由的宪法利益放在首位,不能让试图进行恶意诉讼或缠讼的原告轻易获得法律和经济上的好处;对于直接将矛头对准媒体和民众有序参与的诉讼,法院应当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驳回在法律上原告根本不可能获胜的起诉;法院还可能灵活运用举证规则,减轻被告参与诉讼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等。总之,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应当以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的利益作为优先考虑。
  但遗憾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却看不到司法在这个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相反,我们倒是有理由怀疑司法在事实上成了打压媒体和新闻自由的帮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没有责成原告选择适格的被告,如果这还可以理解的话,立案后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就有许多值得怀疑的地方。比如,在名誉权案件中,法院有必要采用财产保全吗?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予以说明了吗?法院在保全财产时,将被告与她(王佑)的家庭或他(翁宝)的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了吗?为什么到案件以和解方式了结了之后,法院还没有向被告送达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书?当被告对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作法提出异议后,法院为什么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都没有任何回音?
  这些问题,法院也许能够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也许给不出有理有据的解释。不管法院是否能对上述问题自圆其说,事实上是被告和公众并没有从法院那里获得上述相关问题的答案。审判公开的原则哪里去啦?公众的知情权哪里去啦?被告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又哪里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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