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士康案看中国表达自由制度的完善
王四新
【全文】
富士康案在以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许多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从富士康向两名在财力上无法与之抗衡,又根本无法满足其诉讼要求的记者提出天价索赔来看,公司好象与两名记者仇气很大;从深圳中院在没有搞清原告是否能够胜诉并且在没有迹象表明被告会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况下,雷厉风行地按照富士康的要求跨地区地查封、冻结两名记者(可能涉及其家人)的财产为来看,富士康对这起案件做过精心的准备和策划。但事情的发展也许有点出乎富士康公司和涉案报社及两名记者的预料之外。这出原本应当更轰轰烈烈或持续时间更长的诉讼,却草草地以双方和解的方式,戏剧化地划上了句号。
这种结束,仅意味着深圳中院无须再继续审理此案,记者也不需要再担心自己几辈子不吃不渴也挣不来的赔偿金,但本案存在和反映出来的许多问题,并没有找到答案。比如像富士康这样的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用工和肆意侵犯劳工权利的问题?记者是否可以以QQ聊天的记录作为报道的依据?法院应当是资本的保驾护航者、公共利益的捍卫者、还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以令人瞠目的速度达成的和解协议,真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驱使,还是某种神秘的力量操纵的结果……
不同的人可以从这个案件看出不同的问题,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作为长期关注表达自由理论的法律教育工作者,我只想从本案出发,谈谈它折射出来的中国表达自由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天价诉讼的玄机
谁都知道,富士康公司通过法院直接对两名记者提出的索赔,是一个从实体意义上根本无法满足的请求。从公司一开始就有意避开能够更好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报社和声称要将胜诉后获得的赔偿金捐献给慈善机构来看,公司兴师动众地发动这场诉讼的目的,并非从被告那里直接获得经济上的赔偿,而是别有他图。
公司别有他图的东西,用公司自己的话来讲,便是在法律上与记者和报社一争高下,借法院之口,权威性地宣布记者和报社不实地报道了企业的用工状况,从而为公司正名。但公司的“他图”仅仅限于这一点吗?显然不是。如果仅仅为此的话,公司完全没有必要提起3000万之巨的天价诉讼,公司也完全没有必要仅仅为了“正名”而用巨额的诉讼费用让深圳中院对两名记者“大打出手”,使他们有一段时间不得不生活在担心和恐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