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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作出婚姻无效判决的反诉会引发许多难题。婚姻争议中一条确定的规则是,适用的法律应是适用于当事人的习惯,参见《民事司法条例》第5条(a)项,该习惯通常就是当事人所属的那一团体的教会法,或可能是他们是其国民的那一国家的民法。但我的观点是,此处的情况并非如此……该案中第一代表兄妹之间的婚姻根据《非穆罕默德婚姻条例》是有效的,虽然它根据当事人的属人法是无效的。我认为我必须这样判定:就该婚姻而言,希腊法律已被《非穆罕默德婚姻条例》的规定所变更,因此,希腊法律的任何规定都不适用——参见《民事司法条例》第5条(a)项……我还需作出判定的是,不可能存在有适用于当事人的习惯,因为如果婚姻是有效的,希腊法律就不适用。”
  沃森看来已预先判定该婚姻是有效的,然后他试图找到作出婚姻是有效的判决的理由。而《非穆罕默德婚姻条例》变更了希腊法律,这正是他要寻找的理由,显然是因为根据前者婚姻是有效的。
  有人指出,《非穆罕默德婚姻条例》和希腊法律有关婚姻有效性的规定之间的差异,是一个法律选择问题而不是法律变更问题。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希腊法律即根据《民事司法条例》第5条(a)项的规定也是当事人的属人法而不是婚姻举行地法。因此,有两个法律与该案件表面相关: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的属人法。之所以选择适用《非穆罕默德婚姻条例》不是因为它变更了希腊法律,而是因为它是当事人已经选择的用以支配他们之间婚姻的法律。有两点理由可支持这一论点:首先,由于条例并不禁止信仰希腊东正教的当事人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结婚,法院就有义务对当事人的期望给予效力;其次,该规则将会使大量的混合婚姻有效。根据该观点,这是沙里阿法院和地方法院采用的方法不会导致不同结果的其中一个领域。前已述及,沙里阿法院对于任何有关婚姻的问题有权进行审理并适用沙里阿法,特别是如果沙里阿法是婚姻举行地法。
  在离婚领域看来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在Graziella Chrissafides v. George Chrissafides案 中,一位意大利女孩和一位希腊国民在1945年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缔结了一项民事婚姻。妻子在1949年离开丈夫回到意大利。当她在1950年重返苏丹时,提出离婚请求。法院首先确定管辖权问题,发现自己对该案有管辖权。接着,法院考虑的是所适用的法律。妻子指出应适用希腊民法,也就是根据《民事司法条例》第5项(a)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当事人的习惯:它可以适用于丈夫,因为丈夫是一个在苏丹有住所的希腊国民;它可以适用于妻子,因为根据希腊法律她通过与希腊国民结婚已获得一个希腊国籍,并因此应受希腊法律支配。麦克道瓦尔法官(McDowall J)采纳了该主张并指出:
  “我确信适用于丈夫即本案中的被告的习惯是希腊民法。适用于原告的习惯的问题比较难回答。当与被告结婚时,她获得丈夫的住所和国籍。原告声称至少就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而言,她也获得适用于她丈夫的习惯(包括希腊民法),我认为该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我认为不可能存在有可同时适用于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两个不同的习惯。我已判定希腊民法适用于被告丈夫,并且在没有强有力的理由使我作出相反判决的情况下,我认为我必须判定适用于原告妻子的习惯也是希腊民法。”
  因此,在该案中,希腊民法被用于确定原告妻子是否有权获得离婚判决。
  该案令人鼓舞的地方在于,它在属人法冲突领域适用了国际私法规则。结婚时,从希腊民法的角度看,妻子是一个希腊国民。结婚时她还是一个苏丹居民,因为她丈夫有一个苏丹住所。在属人法律冲突中,与住所和国籍对应的是当事人属于某一宗教或种族团体的成员资格。如果配偶双方分属不同的团体,那么丈夫所在的那个团体的法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麦克道瓦尔法官所作的“不可能存在有可同时适用于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两个不同的习惯”的评论是基于实际的考虑,是国际私法中丈夫和妻子的住所具有同一性的体现。在英国,人们强烈要求改革丈夫和妻子具有同一住所的的规则,而且英国实际上也废除了该规则。苏丹的国际私法规则就来自英国。将这样一条规则完全照搬适用于属人法律冲突领域看来有点令人不可理解。
  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法律选择方法显得非常突出。实际上Nicolas Stephanon Stergion v. Aristea Nicolas Stergion案就涉及监护问题。该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法院在该案中对人际法律冲突的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考虑。该案案情是这样的:本案的当事人在1954年根据希腊东正教仪式举行了婚礼,他们在结婚时都是东正教徒。他们的住所都在苏丹。他们在该婚姻中生有三个孩子:两个男孩分别生于1955年8月和1959年9月,一个女孩生于1957年3月。在1960年丈夫改信伊斯兰教。几天后,他通过塔拉可(talak,沙里阿法律中一种司法外解除婚姻的方式)方式与仍是东正教徒的妻子离婚。然后,他就三个孩子中两个孩子即那个1955年出生的男孩和女孩的监护问题提起诉讼。离婚的有效性不是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法院认为也没有必要去对该问题作出判定,因为它与监护问题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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