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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人际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朱伟东


【关键词】人际法律冲突;法律选择;沙里阿法院;民事法院
【全文】
  如果一国内的居民分为生活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团体,就可能会产生空前的法律冲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在不同团体的成员形成某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产生,也会在当事人选择另一属人法来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产生,无论当事人是否是同一团体的成员。这些问题的产生会带来一些法律不易解决或不能确定的问题。本文特别以苏丹的情况为例对法律选择问题作一研究。
  为分析法律选择问题,我将对不同属人法律制度(例如,属人法在各自的国籍国法院、宗教或种族团体的法院实施的情况,以及两种或更多属人法在同一法院内实施的情况)是如何设法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情况,作一揭示和比较。很明显,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地法的存在和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地法的缺失,应该会影响到对法律选择问题所采取的方法。两种方法之间的对比是非常显著的。此处的观点是,属人法律制度总是适用它们的法院地法,把法律选择问题仅仅作为管辖权问题对待。另一方面,在实施两种或更多属人法的法院内,由法院地法的多样化而产生的独特情况,使据以选择某一属人法的法律选择规则的设计成为必要。
  在详细探讨该问题前,有必要简单谈一下其他学者关于该问题的看法。在有关该问题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学者们传统做法是对“冲突种类”进行分类。
  例如,斯希勒(Schiller)最早提出四种冲突类型: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冲突、区际法律(interregional law)冲突、族际法律(interracial law)冲突和乡际法律(interlocal law)冲突。[1](第33页) 巴特洛莫(Bartholomew)对西方法律和非西方法律的冲突以及两种非西方法律制度的冲突作了区分。[2] (第325页)同样,阿洛特(Allot)也认为存在着三种主要的法律冲突:一般法(或英国法)与特别法(习惯法或宗教法)之间的冲突、当地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以及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之间的冲突。[3] (第108-109页)对于一般法,阿洛特指的是以英国法为蓝本制定的法律。珀尔(Pearl)在对阿洛特的观点进行评论时指出,阿洛特提出的三类法律冲突可广义化为两种法律冲突,即两类不同法律的内部法律冲突,如阿洛特提出的第一种类型的法律冲突即为此类,以及同类法律内的内部法律冲突,如阿洛特提出的最后两种类型的法律冲突即为此类。后来,珀尔对此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发展。[4] (第99-114页)简言之,他认为同类法律内的人际法律冲突涉及在不同属人法法律制度间作出选择。另一方面,两类不同法律之间的人际法律冲突涉及属人法(作为成文法)对习惯法以及属人法对一般法两类关系。
  在这些分类中,不清楚重点是放在在某一特定国家实际发现的法律制度的本源上,还是放在对不同法律制度所采用的法律选择方法上。无论如何,可以正确地指出,法律选择问题的解决必然取决于每一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决。在上述属人法律体系和实施两种或更多法律的法院之间的区分中,重点放在它们对法律选择问题所采取的方法上,在苏丹的立法和判例中没有理由采用上述学者所提出的分类。
  一、属人法律制度
  属人法律制度对法律选择问题所采取的方法可以在沙里阿法院和地方法院中发现。这种方法认为,法院有义务根据它的法院地法来审理每个案件,并且在所有它有权审理的案件中,仅限于适用该法。对沙里阿法院和地方法院实施的法律以及它们的管辖权规则进行详细分析可以证明该观点。
  (一)沙里阿法院(Sharia Courts)
  沙里阿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是1916年《苏丹穆罕默德法律法院组织和程序规则》的第53条规则,现已被1974年《民事诉讼法》附件二所取代。附件二第16条规定:
  “(1)沙里阿法院作出的有关需要适用沙里阿规则的属人事项的判决,应与权威的哈纳斐学派法学家的学说相一致,除非对某些事项最高法院(属人法分庭)在司法通知中有其他指示,在此情况下,判决应与其他哈纳斐学派或穆斯林法学家在此类司法通知中所确立的学说相一致。
  (2)生效的司法通知和司法纪录应予适用,除非它们已被废除或修改。”
  第53条规则和第16条第1款的主要区别在于签发司法通知的权力,司法通知是一种附属立法形式。在前者规定中,该权力由司法系统中沙里阿分庭的首领大卡迪(Grand Kadi)行使,而后者规定此权力由最高法院的属人法分庭行使。在两种情况下,不同流派的穆斯林都受同类沙里阿法即哈纳斐学派主要观点的支配,受司法通知的支配。
  由于沙里阿法院适用的是法院地法,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它们对哪些种类的案件具有管辖权。长期以来,管辖权问题一直由1902年《苏丹穆罕默德法律法院条例》予以规定。根据该法,沙里阿法院对下列事由具有管辖权:第一,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都是穆斯林并且诉讼涉及婚姻事项;第二,如果沙里阿法是婚姻缔结地法,并且诉讼涉及婚姻事项;第三,如果捐赠人是穆斯林,并且诉讼标的物是捐赠品;第四,死者是穆斯林,并且诉讼涉及继承问题;第五,如果在所有其他种类的诉讼中,当事人书面同意该法院行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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