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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

  检讨和反思四:经济法学研究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有些学者不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喜欢关起门来自言自语,自我欣赏,自我陶醉,所研究问题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和任何事物一样,经济法这种社会现象的本身是丰富多彩的。毛泽东主席在其《实践论》中曾经说过,"知识的问题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来不得半点虚伪和骄傲,决定的需要的倒是其反面--诚实和谦逊的态度。"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必须深入实际,了解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动力和源泉,它们不断地给经济法理论研究提出新的课题,并为经济法理论研究提供和积累新资料、新素材、新经验。经济法理论要不断地回答这些课题,就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通过图表、数据和实例增强结论的说服力。经济法理论中的社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立法的状况和趋势;经济法律、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果;经济法律制度的社会作用;经济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经济法理论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等状况的适应程度等等。法律是形式,法律所规定的对象是内容,内容决定形式,离开了内容,形式便无从谈起。因此,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改革开放,了解新情况、新问题,保持经济法理论与时俱进的学术品格。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实态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果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实态只是一知半解,则肯定无法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从根本上说,法是由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我们研究经济法必须从国民经济运行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研究经济法调整的规律性;从法与经济的关联性出发,研究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的统一性及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法;从矛盾的观点出发,研究国民经济本身的矛盾、经济规律与经济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的解决途径、手段和方式;从历史性、社会性出发,研究利益关系、阶级关系以及不同利益群体或不同阶级对法的要求,研究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研究经济法体系的社会规定性等。
  检讨和反思五:经济行政法的思想要不得。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一些学者的行政法倾向仍比较严重。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根本立场问题。持经济行政法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法"的措辞,以免造成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错觉。经济行政法的创始人是前苏联的民法学家C.H.勃拉图西,他在1963年提出了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经济行政法从根本上否定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客观性,按照这种观点,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和典型内容,如反垄断法、国有企业法或公共企业法等,都无法囊括到经济法的名下。如果说经济行政法思想主要见于民法学者之中的话,在经济法学者内部,则有一种观点与其十分貌似,该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这种观点代表着我国的官方观点,虽然其与经济行政法在形式上颇为相似,但它和经济行政法所不同的是,它把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也纳入了纵向经济关系的范畴,并且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直接来源,就是我国立法机关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所明确提出的,"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与商品关系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愈益得到普遍认同,以至于许多学者趋向于认同官方的这种观点,并进一步予以阐发。尽管这种观点与经济行政法在本质上不同,但毕竟二者之间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因此,虽然目前为止理论界对经济法的认识仍未达成最终共识,但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仍必须反对把经济法进行经济行政法化,因为经济行政法的思想对经济法的发展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其最大的危害在于,会把经济法直接沦为行政法,使经济法丧失自我、自取灭亡,对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完全起到的是消极作用,所以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注意防止和避免这种研究倾向,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倾向所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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