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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寻求庇护者、法治与人权

  认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上诉法院也接受了在此领域必须赋予行政人员观点一定程度的遵从。Lord Woolf说:
  “不幸的事实是,政府相信存在的紧急情况使采取那些不然就不会被接受的行动合法化了。ECHR承认在一些情形下这类行动是完全合法的。在此我的结论是,作为法律事务,——那正是我们关心的,——该行动是合法的。重要的是法院能够维护法治。”
  该案再次揭示了在涉及国家安全时遵从行政人员的尺度。Lord Woolf提及法治,这与该案其他方面很难协调。在本案中,该声明所揭示的是一种考虑,即要按照已确立的法律标准核实政府政策能得到合法性辩护。但是,在其他移民与庇护安检年中,并不存在这种严格评估。从SIAC的裁决来看,本案中对既有法律内容争论的范围也很明显。
  有关这种情境中什么是必要的、以及威胁到国家生命的紧急情况事实上是否存在,对行政人员观点的重视(SIAC和上诉法院均是如此)正在显现出来。证据又一次表明内政部长的看法被看得过重了。这个领域最需要“用心审查”所提供的理由。在我看来,国家安全突显出来时,这是不可能发生的。正如在上述案件中已经指出的,在国家安全领域之外,内政部长的观点和行政人员的观点被认为相当有份量,但并没有被当作是决定性的论点。虽然可以明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家安全事务时的不安,但是当对法治的原则性义务存在时,对行政人员看法的过分遵从就是不恰当的。证据表明,这恰恰是支撑法治的价值需要维护的时候。虽然内政部长有办法了解更详尽的事实方面的信息并且是选举产生的官员,但是我仍然没有被如下观点说服:法院由此就应当自动地遵从她/他对法律实质内容的理解。如果认为人权现在是英国国内法一个以1998年《人权法案》为表现形式的、确定无疑的组成部分时,会强化这种看法。法官有责任确保正确理解下的法律得到平等的适用。
  庇护法的含义与争论
  考查的这些案件让我们注意到了庇护法含义争论的一些主要领域。争论的问题涉及“难民”的定义、庇护程序的控制、国际协议的有效实施、还有国家安全事务。通过在裁判过程中解决争议的努力,上议院现在已经澄清了难民定义的核心要素。上议院的高级法官,在我看来,采取的进路并不能容易地归纳为单一或统一的论题。但是,将该进路描述为削弱政策庇护政策的综合尝试是不恰当的。在原则的发展方面取得不断进步的同时,高级法官在确保程序公平地适用于每一个人的过程中,前后一致地表现出遵从行政人员的分寸,在我看来,还表现了对连任政府(successive governments)所面对的问题具有宽宏的理解。这种进路的风险是法治与保护个人相关的价值逐渐被侵蚀。
  有关国家安全,判决揭示出一种已经存在的趋势,即过分遵从政府观点。这在A and Others 案和Rehman案中显而易见。 在这些案件中,法官选择一种被设计来促进政府政策的方法,其依赖于对行政人员的遵从,因为行政人员是民主任命的。Lord Wollf 在A and Others 案中提到法治反映了对该概念相当“单薄”的理解。这种“促进性方法”超出了国家安全范围,在上面考查过的其他案件也显而易见。
  案例显示了,高级法官群体相当重视司法判决作出活动在整体上的管理意义,这倾向于过分遵从行政人员,尤其是国家安全问题突出时。从对这些案件(它们的判决大部分在1998年《人权法案》颁行前作出)的分析中,政务官员所表达出来的、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担心看上去并不真实。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借口。即使在与政府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法官也应坚持追随其面对的庇护案件具体情形中最有说服力的法律论点。在法官面对困难抉择时,对个体的公正与法律面前的平等(二者都内在于对在法律秩序内运行意味着什么的适当理解)不应被放弃。在国家安全突显出来或者某个边缘群体处于危险之中时,这些价值会更(或较不)重要。在这种背景下,每个个体(无论政府政策在总体上的雄心是什么)都依赖于强有力的法官群体,其愿意始终如一地将焦点集中于法治以及支撑法治的价值。
  结论
  在本章中,我的建议是与法治相连的传统价值对于难民以及寻求庇护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针对专断权力的保护和基本公正原则,是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对于社会上的边缘团体十分重要。法官有责任维护法治,即便冒着遭受公众重大批评的危险。针对专断权力的保护,法官拒绝进入有争议的公共政策领域,法治观念所应当包含的针对专断权力的保护将会被削弱。按我的观点,在庇护法领域有两个问题作为结果而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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