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庇护程序的控制
为了提出我的主张,我要强调庇护法上的三项主题:难民身份的矛盾含义、对等待决定的寻求庇护者的处理、国家安全。在案例法中出现了一种模式,它并不支持如下观点:法官正在损害英国的庇护法政策。它真正主张的是,高级法官着意阐明难民法的含义,并留心着其组织角色。这并不意味着结果总是同意行政决定,但这的确说明了尝试综合对个人公正和有效控制庇护程序的愿望。这种张力,在整个公法领域都十分明显,在此领域则尤其令人头疼。问题是在此领域,庇护程序的控制与行政人员关心的因素被认为特别重要。当前的危险是在庇护程序中,实质性法律论点在控制压力之下可能被忽略。
难民身份的认定是庇护程序的核心。在法律上谁是难民?定义见于1951年有关难民身份的国际公约。 如果基于“公约上的原因”,某人有充分根据(well-founded)担心迫害并且不愿或不能寻求其本国的保护,她/他就是难民。 这是适用于英国国内法定义。上议院已经努力确立一种明确的方法使庇护决定的作出更加便利了。有些情形下,上议院也愿意推动该定义的解释,使之反映法律的目的和法律在人权保护领域的现代发展。
例如,在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Sivakumaran, 一案中,争论点是六名泰米尔庇护寻求者是否具有难民身份。 他们的庇护申请被内政部长(Home Secretary)拒绝了。初审中,他们的司法审查申请被驳回了。但是,上诉到上诉法院时,他们胜诉了,而内政部长提出了上诉。上诉法院的结论是:在一个具有合理勇气(reasonable courage)的人看来,“担心”(即上述条款中“有充分根据担心”)可能基于误解,但是仅仅这一事实并不必然改变其主观性质。虽然法院同意仅属妄想的担心可以打个折扣,但是,在具体情境中完全可以理解的那些担心则不应被忽视,即使随后有客观证据表明那种担心纯属误会。这种方法在上议院受到挑战(上诉法院并未认定一审申请人具有难民身份,根据新标准这是内政部长的事)。Lord Keith对论证要求苛刻。他将注意力转回担心“有充分根据”的性质上。换句话说,他强调担心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证明的,而不仅仅是个人的主观感觉。Lord Keith说:
“依我看来,要求申请人对迫害的担心应有充分根据意味着,必须证明存在合理程度的可能性如果他返回本国会因公约上的原因而受到迫害。”
Lord Templeman采用了相同的方法:
“尊敬的议员,‘迫害’的‘担心’要成为‘有根据的’,必须存在一种危险,如果主张难民身份者返回其祖国会遭受迫害。公约并未授权申请人决定迫害的危险是否存在。”
上诉法院的方法被否定了,上议院选择了一种在其看来有助于庇护裁判程序的解释。通过强调担心“有充分根据”的性质,判决确保:在实践中,标准的客观成分压过主观上的考虑因素。焦点由此决定性地转向原籍国的情况评定,以此作为评价庇护请求的主要因素。在提交到上议院的、有关难民法含义的第一份重要异议中,上议院法官选择了一种反映了政府所偏爱的有关难民定义观点的解释。
根据难民法的含义,异议显然属国内事务,由国内的法院和裁判所解决。但是,在欧洲一体化的情境中困难就出现了,因为欧共体成员国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不同国家对难民法的含义意见不一而现有体系要求转移对庇护请求作实质性评价的责任时,会发生什么事?这一问题源自在欧共体内鼓励一种通用的庇护方法这一正在进行中的尝试。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Adan一案 中处理了该种问题。该案涉及两项向上议院就上诉法院有关司法审查请求的裁决提出的上诉请求。Adan是索马里公民,在德国寻求庇护不成后,她转而进入英国并请求庇护。内政部长认定,应适用1990年都柏林条约(Dublin Convention 1990)(一项促进庇护责任转移的条约),德国应对Adan负责。德国政府同意承担责任,她在英国的庇护请求就被驳回了——没有考虑其请求本身的是非(merits)。Adan又请求对其情形的认定(certification)进行司法审查的许可。分区法院驳回了她的申请,但上诉法院批准了Adan的上诉。
Aitseguer是阿尔及利亚公民,经法国进入英国。他提出其受到阿尔及利亚一支武装团体的威胁,而其政府不能保护他。内政部长认定,根据1990年都柏林条约,Aitseguer应当返回法国。法国政府同意他回去,他的情形也得到证实。Aitseguer成功地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起诉了该决定,理由是内政部长未充分考虑法国的立场。随后上诉法院支持了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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