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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期羁押罪

论超期羁押罪


卢均晓


【摘要】超期羁押是刑事司法实践三大顽症之首,时至今日仍有一些超期羁押尚未得到根本纠正,应当对超期羁押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反思。根据当前司法解释对超期羁押可以按照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进行处理,但由于上述罪名的立案标准比较模糊,且其犯罪客体与超期羁押的犯罪客体侧重有所不同,因而可以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设立超期羁押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从而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罪名一道,构成更加完善的在押人员人身权利刑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超期羁押;构成要件;显性超期;隐性超期
【全文】
  超期羁押是刑事司法实践三大顽症之首, 是数十年未解之司法难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2001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2002年在4万人以上。2003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发起了被学界称为“阳光羁押”的专项治理行动,但仍有一些超期羁押尚未得到根本纠正,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等现象依然存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仍新发生超期羁押271人。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实践环节中存在问题,对超期羁押性质和内容的认识存在偏差也是原因之一。本文拟对超期羁押本体进行论述,以期对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有所裨益。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超期羁押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羁押时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规定具有重合与分离双重属性,一方面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因此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办案期限;另一方面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没有办结,可以在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况下继续办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短是3日以内,最长为30日;批捕时限最短是7日以内,最长为14日;侦查羁押时限最短是2个月以内,最长为7个月;起诉时限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1个半月;一审时限除适用简易程序为20日内以外,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2个半月;二审时限最短是1个月以内,最长为2个半月。可见,在诉讼程序衔接紧密的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除外)至二审终结前的羁押时间合计应在5个月又10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一般也不应超过14个月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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