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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的定义

  1.确定了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地位,统一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关系,即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一律由民法交易调整,从而区分公法与私法在市场经济中各自调整的范围,尤其是结束了经济法与民法关于调整对象的论战,为我国的经济立法确定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而由经济法调整纵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由此确定了各自的调整手段等。
  2.《民法通则》明确的把人身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突出了对人的尊重,同时为我国人权保障提供了依据。经过极左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我国人权在那一时期遭到了践踏,法律上对于人权无丝毫保证,面对改革开放的中国而言,在民法领域突出对人的尊重,把人身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无疑是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的体现,更重要的是,民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尤其要注意对人的尊重,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平等为基础的法制经济,只有交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交易才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是民事立法的原则体现,即促进交易。
  3.确立了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因为从《民法通则》2条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商主体还是普通民事主体,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是财产关系,民法就要对其进行调整,但是也明确的是,虽然我国法律上是确定了民商合一的体制,但是并不能说商事就完全等于民事,至少有一点区别是很明显的,即商事法律注重效率,而民事法律注重公平。因此,更准确的说,《民法通则》2条规定从总体上确立的我国民法合一的体制,但是在某些特殊领域,民法不能代替商法,还是需要指定商事特别法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事关系的。
  但随着我国法学的发展,对民法研究的深入,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这规定是否合理,学者们大多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规定有着明显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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