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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两年有感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两年有感


杜晓伟


【关键词】行政复议;随笔
【全文】
  笔者自2004年开始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在短短的两年中,共经手复议案件11件,其中4件依法不予受理,其余7件案件中4件撤销,3件维持。在办理这些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些许的感受,在此写出与大家分享:
  一、行政复议是个化解纠纷的好渠道
  行政复议作为针对着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一些先天缺陷而进行设计的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有着天然的优势:
  1.快捷。首先,受理机构明确。比较有效地避免了因责任不清而造成的推诿、扯皮;然后,审限严格。立案审查只有5日,案件办理过程只有6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才可延长30日;再者,一级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一般不能再申请复议;最后,书面审理为主。《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书面审理的原则,同时也没有完全排除直接调查的方式,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兼顾准确。
  2.廉价。《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这相比于按照标的收费的诉讼方式,无疑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成本。
  3.有效。首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对于行政复议决定虽然可以继续提起诉讼,但是一旦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这与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普通调解不同,不容双方随意反悔。
  二、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仍然存在障碍
  1.目前《行政复议法》有些具体规定尚不完善,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比如《行政复议法》中并未规定对申请人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措施,且对于“十日”、“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等时限也没有明确计算方法。因此,笔者也建议尽快出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中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对未规定或尚不明确的问题予以补充完善,真正实现在实际行政复议工作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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