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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涉学:一门新的实用法学

  在法律交涉学成为正式法学必修课之前,法律教育受体或许可以领受海马哲学、无机性的法律规则,但是无法透过法律交涉学之窗,看到生猛、复杂的社会法律生活。当受体无法接触具有负氧离子的法律智慧,主体能力逐渐衰弱――受体们可能抱着《论美国的民主》在中国白昼中酣睡,或者在攀登《法学阶梯》中由他人一步步搀扶上去(关键在于受体永远无法独立前行)。在缺乏负氧离子的法律知识中窒息性的晕厥,或被冠以“精神享受”,这和海诺因之于人体的作用,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法律知识世界,我们看到德国的理性、美国的灵智、罗马的缜密、日本的好学,我们难以发现一种物什――中国法律智慧。
  但是,我们需要用“中国法律智慧”参与立法辩论或者论证,参与主体权利交涉、参与法庭辩论、参与社会公共空间(现在仿佛还是一个十分逼仄环境)的法律对话。法律交涉学力图在每一个具体社会结构与组织关系中发掘建构法律正义的社会潜能。虽然每一个具体社会结构对法律正义的容量有别,但是,不通过法律交涉学指示的路径去探索法律正义的可能性,径直采用没有法律交涉学的科学精神的社会蛮动,往往是缺乏法律智慧和现实伦理的举动。这就实说,在每一个法治社会,或者法政复合型社会(所谓法政复合型社会,即以规范程序和非规范程序共同进行社会治理的社会),法律交涉学均为一门实用科学。在法政复合型社会,法律交涉学的实践者或许会穿越社会结构中的暗室方能寻找到权利平衡的钥匙,但是这种穿越暗室的法律正义果实,由于具有较高的交涉难度系数,因此比正派法治社会取得的法律维权成果更可贵。这是说,在法政复合型社会,成功的法律维权活动依赖着法律交涉学所含的的法律智慧。
  社会文化价值与情趣取舍定制的社会主体作为社会结构的固定配件,定制着社会结构与机制特征。当社会崇尚的命令主义、强制主义对社会权利系统产生抵抗,即法政复合型社会中的“政”因素试图抵消“法”因素的效用的情形下,新的交涉机制生效,创造了社会合意的可能性,法律权利的规范价值在社会中复原出现了可能性。法律交涉既是法律规范生效机制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规范外部环境改造手段。即我们从社会经验观察的视角,可以观察出社会对抗、社会暴力在建构社会正义方面的效用,时常落后于社会交涉取得的成就。这是说,社会交涉成果的稳定性往往比社会对抗和社会暴力取得的成果更可靠。我们研究宪政的历史、研究公司间的法律交往和利益格局,我们应当承认法律交涉(也许是立法交涉、也许是司法交涉)发挥的作用。在法政复合型社会(社会主义中国和传统中国共有的社会形态),法律交涉是新的社会活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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