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
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进行了有益的尝试[5-7]。综合分析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要定量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首先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共有5个指标(一般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的丧失、强制执行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时间的长短)构成,每个指标满分1分。然后,每个指标又分出若干个(n)二级指标,符合一个二级指标要求即可获得1/n分。如此计算,便可得出总分在0与5之间,且多不为整数。得分愈高,表明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愈高。他们的研究结果均表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以前大有提高,“已达到部分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7]。
毫无疑问,前述三位学者的研究工作值得赞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具有开拓意义。但是,我认为,这里面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其一,指标设置是否科学有待商榷。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为例,钟佳桂设置了3个二级指标,分别为:(1)是否对实用新型进行保护;(2)是否对医药产品进行保护;(3)是否对化学产品进行保护。韩玉雄和李怀祖设置了7个二级指标,分别为:(1)药品专利;(2)化学品专利;(3)食品专利;(4)动植物品种专利;(5)医用器械专利;(6)微生物沉淀物专利;(7)实用新型专利。显而易见,设置的指标缺乏一致性,而且,名为测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为测量专利保护水平,因为没有与著作权、商标权相关的指标。仅就专利保护水平而言,设置的指标也不全面,如计算机软件专利、基因专利等就没有相应的指标。
其二,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仅建立在现行规律规定的基础上,所以,法律若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计算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会与现实情况存在相当大的差距。1992年以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做了全面的修正,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基本上与国际标准接轨,但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使得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8]。这也正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符合国际标准甚至超标,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仍然不断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韩玉雄和李怀祖设置“执法力度”参数修正计算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旨在得出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他们将执法力度定义为,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执行效果的变量,其值介于0到1之间,0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完全没有得到实际执行,1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完全得到实际执行。执法力度与计算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积,即为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即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他们将影响执法力度的因素归纳为4个方面:(1)社会法制化程度;(2)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3)经济发展水平;(4)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但问题是,这4个因素果真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执法力度?笔者认为,未必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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