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历史进程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至今虽有较大进步,但还不完善。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走了一些外国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2]。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可能太高。但是,我国现在赶上了世界一体化发展的势头,在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大潮的冲击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不能太低,由此决定,我国只能采取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民众意识
说到民众意识,实际上是指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我国民众历来有淡薄权利的意识,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更谈不上什么意识。甚至在我国已进行改革开放20多年的今天,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目前正在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就旨在大力培养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能太高,否则,民众就会动辄得咎。但是,也不能过分迁就民众的现有知识产权意识,否则,民众就会缺乏侵权与否的是非观念,由此说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不能太低。就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而言,采取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理想的选择。
(4)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的缔结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同时,对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最低水平的要求。我国作为这些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能太低,否则,有违国际公约的要求。另外,国际公约又允许各成员国基于其自身的情况确定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前提是不低于国际公约要求的最低保护水平。因此,我国可以依据国际公约,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例外、豁免等制度,确定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动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我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经确定,不应是一成不变的,而应是动态的,随着国情的变化而变化,或升高,或降低,但总体上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上。
(1)不同时间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应及时跟进,予以相应调整,旨在保持在一个动态的水平上,或增强或减弱,一般来说应呈增强态势。是增强,还是减弱,具体视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状况而定。例如,随着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依靠
著作权法就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到那时,就必须寻求
专利法的保护。所以,在不同的时间,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是不同的,呈现出动态变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