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知识产权的救济手段
权利遭受侵犯,没有救济手段可供使用,就不能称其为权利。因此,救济手段的赋予及强弱表明了权利的有无及强弱。知识产权也不例外。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常用的救济手段,三者结合在一起从制裁违法行为方面确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1)民事制裁
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保护。这是最常使用的救济手段。为了便于权利人寻求保护,知识产权法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供权利人选择,如诉前禁令、诉中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最能体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是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
(2)行政制裁
利用行政执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具有快速、简便的特点。对于既侵害权利人利益、又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有关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没收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从而从根本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3)刑事制裁
刑事处罚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最严厉的制裁,因而适用于最严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
刑法来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最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强弱。若对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施以刑事处罚,那么,权利人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情形就会大为减少。但是,太高水平的
刑法保护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正所谓“刑平国,用轻典”。因此,对于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以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程度,须加以认真思考。
在此应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制裁(民事、行政、刑事),最重要的是看制裁的有效性,也就是说,观察民事裁判、行政决定以及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尽管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以制裁,但制裁没有得以很好的执行,看似很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会大打折扣。
二、中国的选择:适度及动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于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是适度的,同时,也应是动态的。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了的。
1.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科技水平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科技水平还较落后,科技创新的任务还非常艰巨,由此决定我国应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以期产生出更多的智力成果,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能太低。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技术进口大国,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领域,权利人大多是外国人,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国内使用人要向外国权利人支付大量的使用费,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不能太高。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最终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不应太高,也不应太低,而应是适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