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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视野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上有合理使用的全面规定,专利法上不视为侵权制度的规定与此近似。合理使用是对知识产权的正当限制。对于合理使用主体以及客体的规定构成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学校为了课堂教学,可以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自然人则不可以。又如,对于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不经权利人许可便可以播放,只要支付报酬即可,而在2001年10月份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录音制品则是合理使用的客体。这说明著作权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就世界范围来看,合理使用的主体及客体愈来愈受到严格的限制,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空间在不断地缩小,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攀高趋势。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使用人须预先获得权利人许可才可以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并支付使用费。法定许可是对知识产权的又一个重要限制,使得知识产权就剩下获得报酬权。同合理使用一样,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及客体构成了法定许可的范围。著作权法虽于2001年10月份进行了修改,但对于网络服务商转载报刊以及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文章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使得网络服务商屡被指责侵权。随着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获得了与报刊社一样的权利。这可以视为对权利人著作权的进一步限制。录音制品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是合理使用的对象,而现在则成为法定许可的对象,这可视为对权利人著作权保护的强化。
  (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现如今已成为众多政治家和学者关注的对象。强制许可是指使用人以合理条件于合理期限内未能获得权利人许可,经行政机关审批,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并支付报酬。强制许可是对知识产权最高程度的限制,剥夺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强制许可的条件严于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例如,使用人的申请须经行政机关的审批。又如,对于专利权的强制许可,须待授权3年之后。总而言之,强制许可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矛盾的焦点,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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