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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富士康案件,我们需要更多的理性

  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被告不同于刑事被告,双方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民诉中常有“谁跑法院快,谁就当上原告”的说法。原告不一定是最后的赢家,被告反诉而胜诉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富士康案中,记者当上了被告并没有什么不光彩的(当然在中国一般老百姓看来,总觉得当被告不是什么好事)。况且,当了被告并不一定败诉啊!应该有信心,在开庭中出示证据,质证,与其辩论,最后赢得胜利。记者虽为无冕之王,但记者本身并无不当被告的豁免或特殊性,况且案件尚处于立案阶段,并没有最终审判。某案是否立案、该否查封、如何收取诉讼费,对于这些专业问题,相信法院通过审查、质证、辩论自会作出判断或裁定。
  再次,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法院也有专门的规定。诉讼是要成本的,法院通常是依据诉讼标的和案件影响的大小进行收费,由原告先行支付,最后依据原被告胜败多少分别承担,这是通常也是各国民事诉讼的惯例。诉讼标的大,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自然要高,这样也可避免当事人的滥讼,盲目开天价索赔。这样,原告也应慎重考虑自己的诉讼标的是多少,提出合理的索赔标的。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标的是多少,那是法律赋予原告的处分权,法院无权干预(当然,法院可善意地提醒,如果到不到诉讼目的,诉讼费可是要交的。)本案原告可以提出3000万、4000万甚至1个亿,那么,法院则按3000万、4000万、1个亿照收诉讼费。虽然不论案件当事人胜败如何,法院都坐收诉讼费,但它毕竟是国家财产,而不是深圳中院的财产。与法院大量的经济案件所收的诉讼费相比,本案20多万诉讼费并不稀奇。况且现在国家对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甚严,不得随便使用。因此,法院依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于情于法并无不当。况且原告如果败诉,则应白白全部支付20多万的诉讼费,也算是对其的惩罚,被告胜诉,则不必支付任何诉讼费。原被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被告可阻止原告胜诉,并不能阻止原告起诉啊。
  我虽然没有非常详细地分析这个报道的前因后果,但作为法律人,我认为在法院没有作出最后判决之前,应当把它当作普通的案件看待,尽量使自己保持中立,应更为理性地看待这个案件。外界虽然可以对案件进行评论、监督,但也应注意自己的身份,自己不是法院、不是法官、不是专业人员。在不详细了解具体案情和立案、查封和收费的具体程序时,最好不要妄加评论。而且在法院立案后,作为被告一方代表的媒体更应该平衡报道,即给被告登载回应和答辩的机会。其实,媒体利用自己的报道优势,已在对公众影响方面占了上风,而原告没有开设自己的报纸阵地,如何来回应呢。因此,判决前不平衡的评论和报道,可能会误导民众,说起外行人的话来,甚至会给法院的进一步审判带来压力,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文革的报纸审判、舆论审判给我们的教训还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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