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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保护的起因

  趋利避害与资源效用最大化 既然我们证明了趋利避害的存在,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怎样来适应趋利避害,为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推动力量呢?
  我们从前文可以看出趋利避害对社会的效用至少等于零,那么,在一个文明社会怎样做才能使这一合力最大化,便成了值得研究的课题。对于人性(在这里姑且就指趋利避害的特性)的认识及其程度对于法律价值取向、治国方略的选择具有深远而直接的影响。大家都知道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传统文化对人性持有不同的看法。西方文化强调人性恶,中国文化强调人性善。从人性恶的假定出发,解决权力问题的办法只能是通过某种制度的建立去限制和防止掌权者人性中恶的一面的泛滥;而从人性善的假定出发,则寄希望通过内在道德的培养,内圣外王,由一个完美的人格去净化权力。前者导出了民主宪政,后者始终挣脱不出专制统治的迥流。
  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谈法治与人治的孰优孰劣,这与我们的主题无关。我们仅从人性---趋利避害与有限财产效用最大化的关系以及进而对社会发展促进的角度谈谈。
  资源永远稀缺与趋利避害 可以这样说,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其他的一些无形资源都是有限的,或者说是稀缺的。尽管,人类不断地发现和利用新资源,但是,与此相一致人类的需求也在同步发展甚至一直跑在资源总和的前面。资源的需求与供给之间永远存在着距离。一言以蔽之:资源永远是稀缺的。
  另一方面,人们主观上为着各自的利益都在依据“趋利避害”这个法则行事,在这里,采取怎样地方式解决这一难题呢?现实地说,社会有限的资源往往是以不同的形式为社会的成员各个所掌握,或明或暗地掌握。因为趋利避害的本性(在这姑且叫它“本性”)理性的人们争先恐后地以不同地方式取得财产的掌握权,而且是尽可能多的掌握之。这种对财产的掌握权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下表现尤不为同,向上文所说的“或明或暗”。
  在法律允许的国家,人们会光明正大地掌握着属于其自己的一切财产,以便其以后能占有更多的财产;与此相反,在那些法律并不明示或鼓励这种私人掌握权的国家,人们变的虚伪起来,没有人敢光明正大的“炫耀”自己的财产,我们国家一直以来的人们惧怕“暴富”的现象便是这种“虚伪”的突出表现。与此相适应前者是人们个性的张扬,后者则是个性的压抑。而且还可推导下去,前者是民主与法治;后者则是专制和独裁。看样我好像是走题了!
  很明显,无论在何种社会法律制度下,由于趋利避害这一法则的作用,财产最终是要被社会中的成员所占有和利用的,只是,或明或暗而已。明智的立法者理应尽早地发现之并扬其长而抑其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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