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泰国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模式的缺陷
从表面上看,上述两则案例反映了泰国《贸易竞争法》过于简要,缺少实施细则,特别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但其实质更反映了泰国《贸易竞争法》执法机构设置存在严重缺陷。
泰国《贸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是贸易竞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专家团体组成。商务部部长任贸易竞争委员会主席,商务部永久秘书(Permanent Secretary)任副主席,贸易竞争委员会设永久秘书(负责财务)和秘书长,另外还有8—12名具备资格的成员,成员中至少有一半来自私人部门。
贸易竞争委员会的职权如下:发布市场支配的公告、企业并购标准的公告;制定并购规则、程序和条件;审查并购申请并批准并购;审查违反反垄断法的申诉;对受到伤害者的申诉启动刑事程序;实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贸易竞争委员会具有司法权。可以任命专业的专业委员会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为了防止贸易竞争委员会滥用权力,法律建立一种框架和程序监督其权力。例如,在适用《贸易竞争法》第31部分的情况下,必须为被起诉企业、专业子委员会的成员、负责调查的专业委员会或官员,提供一个合理机会进行解释和提供证据。根据31部分发布命令,贸易竞争委员会必须对所发布的命令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阐释。企业如果不同意根据第30部分做出的指令,有权向上诉委员会申诉。
从泰国执法机构的制度设计看,贸易竞争委员会委员和贸易竞争办公室成员都不是独立的。贸易竞争委员会绝大多数委员为政府官员和企业人员,尽管他们当中一些成员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不是政党的代表),但政府官员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政治和商业部门的压力。而贸易竞争委员会任用企业人员没有公开的准则,一些委员可能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作为商务部内贸局的一个部门,贸易竞争办公室官员也不是独立的。他们的直接监督者是联邦产业部总监。联邦产业部具有很多职责,包括价格规制,市场发展和其它区域贸易政策。其中一些目标可能和反垄断法目标发生冲突。从法律地位看,贸易竞争办公室仅为商务部内贸局的一个分支,不能期望它独立处理受更高层政府机构规制的垄断企业。如果处理国家的垄断者,贸易竞争委员会需要向其他政府机构咨询或寻求合作,以使它们放松对这些垄断者的管辖,但这些政府机构没有动力这样做。而贸易竞争委员会主席是商务部部长,执行反垄断法将严重依赖政府政策和部长的态度。
贸易竞争委员会不是全职团体,每次2—3小时的会议和仅有6167美元的会议报酬会严重影响绩效。委员绝大多数成员为全职官员和企业人员,仅有两个为全职的学者,一个经济学家和一个法律学者。对于缺乏经济与法律背景的大部分委员来说,处理十分专业的诸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并购等复杂问题是十分困难的。贸易竞争办公室也缺乏专业人员,作为一个小的新成立机构,从联邦产业部等其他部门雇佣一些价格规制或商品专家和从大学招聘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大多数没有研究经历,更没有产业组织方面的研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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