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犯罪是为了谁?很显然,
刑法已经有了一段相当悠长的历史,它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应当保护我们今天所说的人权,也不可能在实际中保护每个人的人权。所以,当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把它放在一定的语境中加以理解。在此,我的这个问题是针对中国现阶段通行的刑法学提出来的。首先,我们必须时刻加以注意的是,保护人权作为
刑法的价值追求与法治理念等东西同样是西方的舶来品,尽管在我们刑法学的论文中它得到了广泛的拥护和支持,但绝对不意味着我们现实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它也是法律实务者的追求。相反,如同很多其他理念一样,这种理念也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国的现实水土不服,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其次,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权的说法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保护人权可能在一些学者中是个共识,但是对于人权主体的理解长期存在争议。如果说
刑法保护的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那么很显然与
刑法的实际不相符合。在各国的
刑法中大量存在着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规定,而且,从
刑法的起源来说,它原本就是用来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统治秩序的稳定的。
刑法保护的人权的主体是每个自然人的说法很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既然如此,从
刑法的历史和现实来说,如果
刑法的价值追求是保护人权的话,
刑法保护的人权主体就只能是自然人和集体两种主体。把自然人和集体都作为人权保护的主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在人权研究领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已经对人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做出了充分的论证。[4]人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是具体的人,而不可能是组织或者集体,集体人权的说法是有致命的逻辑缺陷的。这个人权领域的研究结论无疑是横在主张
刑法的价值追求是保护人权的学者面前的一道障碍。与此同时,似乎刑法学者在谈及
刑法的价值追求更多把保护人权作为一种当然的结论,对此很少有充分的论证或者阐述。我们认为,人权学者认为人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更有说服力,因此把保护人权作为
刑法的价值追求起码是不完整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