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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社会法?——兼问于敏博士

  那么,社会法是如何运行的呢?谁是社会法的执行主体呢?我反对这样富有国情特色的问法,只有我们国家,一部法出来就紧接着建立一个主管部门去执行,以至于造成各色各样“执法大队”蔚蔚壮观的景象,这是一种封建奴化思想的表现。大家的法,为什么要依靠某些少数人去执行呢?只要有法律规范,又有司法机关,法律执行机制就健全了。如果硬要说一个执行主体的话,那么法所适用的人全都是执法主体。
  但另一方面,社会法也的确需要给一些主体赋予权利、义务和责任,让他们去承担保护公益和扶助弱者的使命。有人马上就来劲了,说需要“公权力介入”、“国家要加强干预”,云云。这些人,要么想为政府揽权,要么就是富有奴化思想。为什么在这些人的脑子里,公权力就是国家权力?需要公权力做点事,就是依靠国家加强干预呢?社会法的运作需要公权力,但不是既有公权力介入,而是创设公共组织,赋予该组织权利和义务,也明确其责任。国家,当然是公权力享有者之一了,但同时,独立的社团、协会、基金会等等,都是公权力组织嘛。国家权力容易被滥用,一方面是因为我们过于依赖它,另一方面也因为它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行使。社会其他公共组织,就没有国家暴力机关作后盾,它们只是依靠法律来运作,人们的信任就是他们的生命,这样,社会公权力容易控制得多。所以,如果需要公权力的话,我也主张社会法尽量通过社会公共组织,而不是政府机关来运作。
  到目前为止,我们对社会法的产生背景、历程、功能、体系、运作,进行了一番梳理,初步可以得出结论:社会法是公法,只是这个公,不仅指国家,更多的指社会公共组织,社会法承担矫正功能,保护公益和扶助弱者,社会法主要通过对社会公共组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发挥具体职能。
  那么劳动法是否具有这些特性呢?劳动法矫正什么呢?不,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劳动关系具有财产性、人身性,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平权型关系。它创设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确立劳资关系,还谈不到矫正。没有创立,哪来的矫正呢?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劳动法建立的是一种形式平等,实际上可能造成劳资双方不平等,要矫正这种不平等关系,就需要社会法了。例如通过收入分配法,对高低收入进行再分配;通过社会保障法对低收入者予以保障等等。单单《劳动合同法(草案)》,说它具备一些社会法条款是成立的,但因此就说它是社会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混淆了民法与社会法的界限。因为它主要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予以规制,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是一种平权型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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