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国政府应当加大对强制许可制度的宣传力度和监控力度,给以相关企业适当的引导,从而利用TRIPS 协定、《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中赋予WTO 成员的相关权益,更好的为公共利益服务。可以看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好坏不能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高低为标准,只有最适合自己国情、最能维护本国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这也是我们应当转变的一个观念。因此,我们应当将知识产权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与我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以及中国企业特别是医药企业在生产能力和研法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这一现实,在国际公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方法以便更好的维护本国利益。
六、结束语
专利制度的核心或者说本质特征是授予发明创造者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垄断权,同时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专利权本身具有某种垄断性,是一种法定的、合法的垄断权。因此防止和控制权利的滥用成为
专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许可制度也便应运而生。综上所述,强制许可制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也是每一个主权国家所可以采取自我保护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为了发挥强制许可制度的强大功效,我们必须转变观念,立足我国现实国情。我们不能推行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否则我国不仅会为使用外国的智力产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可能使自己的科技及经济发展受制于发达国家而威胁国家安全;更有甚者,在保护公共健康方面也将遭受惨重的打击。充分利用TRIPS 协定、《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中赋予WTO 成员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共健康权利等条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是应当充分考虑的途径。《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且规定了“平行进口”制度,可见中国已经开始认识到强制许可制度的潜在意义,开始引导和推动中国强制许可制度的早日实施。
【作者简介】
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会员。电 话:86(10)59208942;传真:86(10)85111013;电子邮件:
hongjiang.li@unitalen.com。
【参考文献】[1]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页。 [2][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0—70页。 [3]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4]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页。 [5]See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6, pp 17. [6] See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6, pp 5. [7]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8]参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9年10月2日修正。 [9]周长玲:《谈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第46 页。 [10]详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1]周长玲:《谈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第47页。 [12]贺小勇:《 WTO〈多哈宣言〉“第6 条款问题”之研析》,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 期,第107页。 [13]参见《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 [14]文希凯:《专利保护与强制许可》,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3 期,第22页。 [15]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修正。 [16]张晓煜:《论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17]张晓煜:《论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18]文希凯:《专利保护与强制许可》,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3 期,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