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证据的法定要式
证据采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采集证据除了要严格法定程序和法定主体之外,对于证据法律还作了严格的要式规定。也就是说只有证据符合了法定要式才能称之为有效证据。笔者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发,从行政证据的分类来探讨
各类行政证据采集时应当严格的法定要式
1、书证
执法人员采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采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采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B、采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C、采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D、采集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采集书证作为证据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对于采集需要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时,往往要到相关部门采集原始书证。这是就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书证采集的法定要式,一旦未按书证要式进行采集,那么该份书证就如同白纸。没有证据效力了。
2、物证
执法人员采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采集原物。采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B、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采集其中的一部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采集中采集物证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往往定案的重要依据就是物证。但是许多执法人员在采集物证的时候不注意物证的法定要式,使得采集到最有佳值的物证成为无效证据。采集物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往往为了尽快取得物证防止“意外”发生,而匆忙在采集后离开现场,经常忘记履行采集物证时应当开具的法律文书,如此采集的物证不但是无效证据而且还是一种执法违法的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在采集物证的时候一定要使采集的物证符合法定要式,这样才能采集到合法的物证。
3、视听资料
执法人员采集的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采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采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复制件
B、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C、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中最能直观反映案发现场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也是采集到的证据中最容易成为无效证据的证据种类。一般而言,视听资料成为无效证据往往是因为执法人员在采集的时候不注意视听资料的法定要是。认为只要是当场拍摄到的或是当场录音的就可以成为法定证据进行使用了,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视听资料在采集后还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有所反映,这样才能成为一份有效的视听资料证据,缺少了视听资料的法定要式,那么该份证据自然就是无效证据,执法人员在进行视听资料证据采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该类证据的法定要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