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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十八):义务教育法二十年大修:让义务教育真正成为政府的义务

  为了纠正长期以来义务教育中被误读的“义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做了原则规定。一是为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要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规定: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二是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此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规定:(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2)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四是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定:(1)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2)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政府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3)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还专门设了监督和法律责任两章,强调了对义务教育的监督和执法,要接受各地人大的监督、政府督导机构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家长的监督。对各级政府来讲,义务教育经费是否列入预算、开支的情况、审计的情况等要公开,包括学校的建设,教育质量怎样。不按规定拨付教育资金、或挪用克扣,或向学校乱摊派的,修订草案规定,根据情节接受处置,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细节的制度安排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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