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4日初稿)
【注释】 1上山安敏在《韦伯及其社会》(京都:密涅瓦书房,1996年)第5章“指导者民主主义”中对整个过程进行了详实的叙述。
2Cf. Renato Cristi, Carl Schi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 Chapter 5 “Sovereignty and Constituent Power” and Chapter 6 “The Constitution of Political Liberalism”, especially pp. 111-113, 163.
3刘小枫(编)《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前言30页。
4参阅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特别是正文部第2章以及附录第3章。
5例如,卡尔·施米特在论文“市民的法治国家”(1928年)和“法治国家”(1935年)中展开的阐述。见古贺敬太、佐野诚(合编)《卡尔·施米特时事论文集――魏玛、纳粹时期的
宪法和政治的论议》(东京:风行社、2000年)147-157页、180-197页。
6施米特“纳粹主义与法治国家”(1934年) 古贺敬太、佐野诚(合编)《卡尔·施米特时事论文集》(前引)169页。关于例外和决断的思想演变过程,参阅 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olitical Ideas of Carl Schmitt Between 1921 and 1936 (2nd ed.,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9).
7施米特“法治国家”(前引),194页。参阅佛尔卡·诺伊曼“从决断思考到秩序思考――纳粹主义的挑战中的卡尔·施米特的法理论和国家论”, H.洛托罗伊妥纳(编)《法、法哲学与纳粹主义》(纳粹法理论研究会译,东京:米思兹书房,1987年)227-242页,特别是232-237页。
8详见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刘小枫编《施米特文集》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87-183页,特别是106-108页。
9施米特“纳粹主义与法治国家”(前引),178页。
10阿图尔·考夫曼“法哲学与纳粹主义”,H.洛托罗伊妥纳(编)《法、法哲学与纳粹主义》(前引)16页。
11转自考夫曼“法哲学与纳粹主义”(前引)11页。
12同上,17页。
13同上,6页。另外,他还认为施米特等反对主体权利,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也包括和平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死敌。参阅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编著)《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17-119页。
14引自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50-251页。
15同上,264页。
16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前引)25页很典型地表明了这一点。在有关论述中,国家作为“解围之神”而无所不在、全知全能。
17同上,209-211页展开的主张就是很好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