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由于不法侵害行为有时需要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同时,不法侵害人又是其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主体,所以,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起到正当防卫的作用。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例:犯罪嫌疑人绑架一妇女后勒赎,其丈夫陈某为了迫使犯罪嫌疑人放回人质,将犯罪嫌疑人开办的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拆迁到了自己家中,犯罪嫌疑人见不但勒赎不成,反而将要受到经济损失,加之加工厂停产,失去了绑架人质继续逃窜的经费来源,便于加工厂机器设备被拆的第二天放回了人质。在此案中,陈某的行为即属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正当防卫。
认定其为正当防卫的理由是:(1)陈某的目的是为了迫使不法侵害人放回人质,使自己和妻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2)不法侵害——绑架事件已经发生;(3)不法侵害持续存在,至陈某拆除加工厂机器设备时,仍正在进行;(4)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未对第三人造成损害;(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宜于社会,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但有人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针对不法侵害人身体的行为,并据此认定陈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这种观点忽视了绑架事件与陈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忽视了陈某行为的诸多本质特征,而片面地、孤立地看问题,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也有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显然注意到了其无社会危害性的特点。但紧急避险是为了减少损失,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利益;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入手,很容易辨别其谬误。
此案并非针对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正当防卫的特例,类似的事件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只是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试举几例:
(1)为了阻止盗窃、抢劫等事件的不法侵害人驾车逃跑,而抢夺或毁损其车辆的行为;
(2)公共汽车司机、售票员为了制止扒手在车上绺窃, 而不让其上车或下车的行为;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了制止伪造、已挂失等票证的持有入冒领,而拒绝办理以及设法阻止其逃离的行为;
(4)企业单位查封、扣押假冒其商标的不法分子的制假工具及所制造的伪劣商品的行为;
(5)不法侵害人正在向网络中输入计算机病毒时,剥夺其使用该网络设施(如计算机终端)的行为,等等。
这些仅是经常发生或较为典型的,认定其为正当防卫的理由不再赘述。还有许多,本文未能也无须列举。
通过具体的讨论,我们还可以看出:在有些情况下,正当防卫人无法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实施正当防卫,只能对其财产和其他权利实施正当防卫;而有些时候,正当防卫人又不需要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实施正当防卫,仅对其财产和其他权利实施,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从理论上讲,正当防卫因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具体权利的不同,可分为针对人身的正当防卫、针对财产的正当坊卫、针对其他权利的正当防卫三种类型,但在具体事件中,往往会同时损害几个方面的权利,很难简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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