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刑罚为辅。制定和颁布刑事法律,其根本目的在于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对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处罚,进行劳动改造,也超到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在犯罪之前,
刑法是禁止性规定;在犯罪之后,
刑法是处罚的依据;在违法犯罪正在进行时,教育和预防的防线已被冲破,而惩治处罚的阶段尚未到来。所谓的正常的法律途径,多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部分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全部或部分形成后才进行的,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往往不能及时予以制止,不能及时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当防卫制度正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一切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授予每一个人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权利,是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的损害。笔者认为,对于已经诉诸法律解决的不法侵害,比如已经报了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等情况下,只要其行为属正在进行,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为了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应当实施正当防卫,不能听任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而坐等危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能力的群众参加制止不法侵害的行动,正当防卫不仅是权利,在特殊情况下,而且是应尽的义务。
笔者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法律规定深入人心,人人遵守法律,没有违法犯罪发生,是执行法律最理想的境界;人们对违法犯罪深恶痛绝,视之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见义勇为屡见不鲜,不法侵害多被正当防卫所及时制止,不法分子无处藏身,这也是理想的执行法律的境界;及至犯罪已经形成,刑罚被大量的使用,相比之下,则是最不理想的执法效果。从这个角度看,刑罚才是不得己的措施。
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角度来说,正当防卫具有其他方法所不能取代的地位,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斗争的法律武器、制止不法侵害的重要途径。
2、正当防卫与复仇、私刑无关
普遍认为,正当防卫是从复仇中发展蜕变而来的,是古代
刑法所允许的私刑的残余,“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在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的救济措施,从私刑中蜕变出来”2,“正当防卫渊于原始社会的自然复仇,蜕变于古代法律的个人私刑”3。这种认识,没有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本质,有碍于正当防卫制度。
复仇也称血亲复仇,是“在原始社会中‘以血还血’的习惯。最初表现为血族复仇,即受欺凌的氏族的全体成员,共同对欺凌所属氏族的成员实行复仇敌。……后来……复仇便不再是全氏族的事,而成为被害者近亲的责任,近亲的范围由习惯规定,同时,习惯也规定了仇杀对象的范围。……这种血的复仇的习惯逐渐由赎罪来代替”4,“氏族或部落内部侵害行为的处罚,为同族人复仇对同族人行为负共同责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