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在我国实行普遍的税负公平原则,并不太符合我国既往的非均衡经济的历史和体制现实,但是横向税负不公,即以国企为主导力量不分产业领域遍地开花的经济建设,势必由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走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形成仰仗差别税法等各个领域、部门、地域的差别来支撑和分化经济、权利的不平衡,似有一种无论如何都要将国企拱上金字塔的塔尖上的意味。尽管这并不符合税负公平的法治原则,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光明正道。
四、构建产业纵向税收优惠、横向税负公平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落实科学发展观
如果说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在经历了各种灾难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边沿,建设资金极度匮乏,制订改革开放政策和法律均对外资采取倾斜及优惠的策略以吸引外资无可厚非其正当性,那么如今我国业已成为经济大国,对包括税收政策和法律在内的优惠措施作战略性调整,从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单一向外资企业倾斜到转向产业纵向税收优惠、横向税负公平,已是税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践行国民待遇承诺的必行之举。
建构产业纵向税收优惠、横向税负公平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构,意在鼓励和扶持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创新,而不论资本的来源与企业性质。之所以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必须实行普适的国民待遇条件下的产业纵向税收优惠和横向税负公平,是因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和资源的稀缺性所决定的。如果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无论怎样廉价的劳动力比较优势都是无济于事的,那么外贸经济的弱化势必影响外资中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引入,这种不利局面将会给我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笔者以为,只有以产业为纵轴的经济建设和税收制度资源分配的思路,且国企改制也围绕这个纵轴进行,即使产业纵向税收优惠与横向税负公平也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那亦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的。只有这样,国有经济的基础性和主导地位,既始终居于经济扩张力和影响力最大的前沿领域,同时又使市场竞争得以在平权的基础上进行。当然纵向产业结构链上的高端领域给予所有准入主体的平等的税收优惠同样不可或缺,也就是说,采取产业链上横向税负公平、而纵向税收优惠扶持的政策,且一般应不论主体性质而平等对待,除非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非国企不能涉猎,否则不仅应允许外资进入,也应毫不例外地准允含民企的内资进入,且税负应是公平的。然而,当下有的制造业和服务市场却存在另外一种景况,即表面上并不存在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因为市场准入制度设限已完全排除了不允许的类别的主体的进入,自然其中的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也不复存在。应当指出这种试图以人为设定进入壁垒而排除税负不公的做法,从根本上讲是与法治理念和WTO规则相冲突的。所以,推行产业纵向税收优惠、横向税负公平的企业所得税法,才是深化国企改制规范国企运作和与WTO规则接轨相适应的双赢举措。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