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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并轨与国企改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三、企业所得税法并轨,亟需加快服务于产业发展的国企改制步伐 
  如果说在加入WTO和履行承诺之前,一国之内的经济成分及构成状况,乃至法制走向均属国家主权范域之事,一旦签字画押议决融入市场经济国家的交易规则体系,就意味着应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应朝着市场经济目标迈进的坚定信念和允诺,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并轨之势在必行的触须,似乎所触及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并轨本身,而根源于引致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国企管理体制的僵化和国企效率的低下,否则,我们何须让利招商引资。于是乎解铃还需系铃人,企业所得税法的并轨也就不得不深承眷注国企改制的现状。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并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解析十六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路,并将其置于WTO体制环境进行考量,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可能不会只在国内占垄断地位或在国有资产及资源的襁褓之中,或者凭借垄断资源并能消耗资源的悲剧性制度来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实现无论何种形式都能有效通吃的局面,更不可能止步于形式上的股份制国有企业而不顾忌股份合理架构所能获得的制度性强势操作平台和运行机制。之所以持此种预期或期盼,无非是衡量国企改革成败的标准,除了置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环境中拷问获得肯定的解以外,其他任何方式演绎的辉煌都不能解决国企政企不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藕断丝连的弊端。尤其是国企改制尚未彻底解决深层次矛盾,国企在不规范的状况下继续权作业已规范之运作,恐怕贻害的远不只是国企自身,无疑会殃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目前频发的国企工人群体突发性事件就是例证。 
  不得不提及的是,正是囿于我国国企固有的堕性及其对国企管理体制的僵化模式和超国民实然法律地位或超民企待遇的存在,形成了外资企业、内资国有企业与内资非国有企业经济组织的等级制和包括差别企业所得税法在内的不平等待遇。由于这种实然性的外资企业、内资国有企业与内资非国有企业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的金字塔似的排序,使得民企在市场准入、研发扶持、融资渠道、出口优惠、职工安置、税收法律、政策等资源方面陷入要么游走于资源富集的政府主管部门,要么祈福于内外资企业的赐予商机的境地。从存在决定意识的角度讲,民企在面临法律、政策的门槛或限制,地处不平等国民待遇或政策歧视时,类似于部分内资企业作出逆选择扮演“假外资”,利用各种手段“出国晃一枪”后以外资或者合资身份到国内投资办厂的被制度性倾斜扭曲的企业行为的后果,将使处于法律和政策性不利地位的个人和企业伺机效仿弄虚作假的恶瘤蔓延,危害社会诚信的整个肌体。就此而言,不仅“并税难以了之”的国企改制严重滞后的问题可谓言重了,而且如果假借国家之名为行业部门、地域等争权夺利,那么不是出于贪婪,就是对舍弃平权理念之上的法律的后果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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