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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辩护思路

  第一,该《核定证明书》核定的是润汕公司通过伪造单证、低报价格偷逃的国家税款,而不是被告单位少缴的税款,与被告单位没有直接关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据我们核算,被告单位少缴的税款仅为211万元,而不是《核定证明书》所认定的928万元;
  第三,该《核定证明书》中的每一单《送核表》与《计核资料清单》无法和检察机关指控的133票走私货物一一对应。我们在卷中只查到46份《送核表》与《计核资料清单》。
  因此,我们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核定证明书》进行重新核定。
  2、被告单位客观上确实少缴纳了部分国家税款,但由于被告单位不是故意偷逃国家税款,因此,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补缴漏缴的税款,而不应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润汕公司从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采用伪造单证、低报价格的方式大肆进行走私犯罪,海关职能部门竟未察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失职,从而“放任”了走私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单位“放任”走私结果的发生。
  4、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①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应当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本案而言,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主观上均没有犯罪的故意,如果对他们定罪科刑,则实属客观归罪。
  ②本案中的润汕公司是真正的走私犯罪,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客观上均未参与润汕公司的犯罪,所有的被告人都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被告单位是一家民营企业,近几年有较快的发展。2004年,还被北京市国税局评为A级信用纳税企业。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本案,我们深信,各被告人都会接受深刻的教训。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向某,更会如此。同时,我们坚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的意见发表完了,谢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岳成 杜永浩
       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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