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模式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出版行业的利益格局能得到相应的保证:作者从出版商那里获得创作报酬,出版商(包括中间服务商)从图书馆那里取得利益报酬,图书馆从上述提到的各种来源得到资金。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说,出版业的链条是完整的,著作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到完全的保护。读者在此只是一个使用、阅读的角色,而且它对作品的使用因受这种纸质媒体的限制,只能是一种相对有限、对作品著作权无实质损害的使用。总体而言,著作权能够得到充分、完整的保护。
然而,数字化图书馆却改变了传统图书馆的利益性质和功能模式并影响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数字化图书馆是伴随人们的需求和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它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过超大规模信息存储系统和高性能检索服务系统,以数字化、智能化方式突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播,使用,共享,其特征有三:海量信息的整序存储;数字化的信息传递;高性能检索与智能化服务。
数字化图书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带来了信息传播的崭新方式,从单纯的收集书物、分发借阅转变为收集信息、网络传播,即从某时刻的单点对单点改变为单点对多点(人们可以同时大流量地从数字化图书馆获取需求出版物),甚至是多点对多点(数量巨大的使用者同时从数量巨大的图书馆获取需求出版物),使用更为便捷。另一方面,由于这种使用作品的“过于便捷”,人们可以无限制地阅读、使用数字化图书馆的作品,而在这种成几何级数量增长的作品使用中,作品的权利人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作品所包含的著作权受到巨大冲击。可以想见,在数字图书馆中,作品的借阅方式打破了时空限制和读者人数的限制,不可能不影响到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可能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人人都通过网络来免费使用作品,作品还如何销售?作者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体现?而作品出版者的投入又如何收回?[5]当然在这种过度使用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人为设置屏障和高门槛以阻碍作品的便捷使用,使读者不能按需索取,但作品著作权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整个著作权制度仍然面临巨大的冲击。
四.如何实现数字化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
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作品的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和网络使其得以突破传统的时间、空间的限制,把图书馆建立在网络的平台上,实现作品的虚拟化,让读者能够无限量地阅读和使用,这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也是网络先驱们梦想的一个目标。但著作权的发展历史和眼前的无数事实证明,在现阶段这样一个追求利益的社会时期,在人们还生活于一个生产型社会之中时,脱离现实去讨论一种无利益支撑的庞大行业只能是一种奢谈。在数字化图书馆运作的整个链条中,由于主体的多元化,利益模式的多样性,以及商业社会的渗透特征,行业各方的利益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行业中每一个角色都能因其独特劳动获得利益回报时,或者说每一个行业参与者都必须为其收益支付对价时,整个行业才能健康有序而持续地向前发展,著作权保护制度也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所以,要解决数字化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在现有条件下,人们必须要从出版行业链条的利益平衡分配着手,针对不同性质的利益主体,对其运作模式给予安排和规范,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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