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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10)

  对待经济法的这种矛盾心理,不仅仅是时间的不同,国家的不同,传统体制的力量也导致了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的法律传统中的特色不同。经济法从一产生开始,就出现了不同的侧重点,这一过程首先发生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更准确地说,是由于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思路的不同导致了这种分歧。
  作为英美法系的美国,经济法是从竞争领域出现的,强化对个体自由的保护;而与之同时发展出来的德国经济法,则侧重于对经济生活的整合、计划和轨制,比如价格管制,政府推动建立的托拉斯或对原料实行配给制度。德国的经济法之所以走向了和美国不同的道路,实际上是对经济危机的解决方案不同造成的,也是和战争离不开的。德国最早颁布的用经济法来命名的《煤炭经济法》、《钾经济法》实质上是为了应付战争的需要,通过对经济生活的“统制”,实际上是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从而克服由于微观恶性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不平衡和紊乱状态。
  实际上,作为最初的经济法产生之地,美国和德国——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先进代表——都各自制订了反垄断法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国情、价值观念、文化、经济基础等众多原因,在如何处理组织对国家的挑战和无序状态的时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他们之间的基本区别,我们可以用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不同解决方案来作出区分。在德国,由于传统因素比较强,价值观上民众对国家的信任和期望值比较高,从而导致国家逐步成了最大的经济组织,尤其是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整个经济生活被国家管理起来——当然目标是战备。而美国则不同,出于对权力的恐惧和不信任,以及个体主义传统,在对待经济危机的时候,罗斯福选择了国家干预和参与的手段,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 ——大兴土木,从而达到“扩大内需”的目的。导致这两者分歧的因素非常之多,但是一个主题贯穿着整个20世纪:扩大市场份额,无论是通过征服还是谈判。
  法律发展是非常微妙的,经济也是如此,甚至国家大小都可能导致不同的做法。日本之所以会走向政府和财阀勾结的道路,一个基础条件显然是国家太小,不可能采取罗斯福的政策。
  经济法的这种分歧即便在今天仍然是存在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比较重视国家计划、国有企业制度,培养大型组织以对外发展(当然不是借助于武力霸权,而是文化和价值观念霸权,在这方面跨国公司是典型的代表);而英美国家对竞争更为重视。可以说,经济法也由于法系的不同而出现了不同的分类。
  毫无疑问,另外一个重要的分支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不幸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总是有名无实的,更多地是行政法,因为它缺少经济法生存的根本——市场。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的经济法显著不同在于前者往往是有名无实,而后者则是有实无名——这就导致了更为不幸的事情:许多人印象中的经济法是苏联模式的实为行政法的部门。这是一个典型的李逵和李鬼的故事,每当想到这一点,总有点造化弄人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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