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而我又是一个投资者。我想获得盈利,无论是纯粹为了赚钱还是实现“个人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来获得原料,自己进行生产,出卖产品,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这些都可以通过市场来完成,可以通过交换(合同)来完成,而不需要组成所谓的企业。但是现实生活中,会存在种种阻碍自由交易的费用。比如,寻找交易对手的费用,谈判的费用,保证对方履行合同的费用,打官司的费用等等。所以,集老板与工人于一身的单个生产者,在市场中会发现由自己来存储原料、雇佣工人更省钱。这样的好处,就是通过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服从来解决了不断地进行谈判、寻找原料等费用,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所以,科斯指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所以,之所以会存在不同的“治理方式”,存在不同的产权结构,必然是不同的产权结构或者说治理方式,存在不同的成本。
当然,科斯的这种分析,只不过开了一个头而已,以后,又有一大批经济学家来进行研究,形成了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新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显现出来,它忽略了三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同的激励,会导致不同的人的不同反应;第二,企业内部结构的发展;第三,企业的规模和边界。
进一步说,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交易的假设,过于完美了,这和事实相差太远。如果市场被看作是一种交易的组合,契约是对交易的保证,那么,契约这种机制太脆弱了。传统的经济理论也好,法学理论也好,忽略了契约的不同种类。比如,契约中的时间因素和完备程度,会导致不同的交易结果。
经济学家们都开始意识到了,如果要对组织关系进行分析,就必须重新考虑交易和契约的复杂性,尤其是长期契约关系。在这一点上,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走到了一起(应当指出的是,现代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的发展中,法学家起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而这一作用,许多经济学家,包括法学界本身,认识是非常不充分的)。1958年,赫斯特(Hurst)对威斯康星州在1836年—1915年的木材工业的数百个合同案例进行了考察,发现“合同的形式满足了即时交易的需要,但在促进人们对更广和更深的交易情况的注意方面,则毫无作用” 。更为重要的研究则是麦考莱(Macaulay)在1963年发表的《商业中的非合同关系》,他与43家公司、6家律师事务所的68人进行了访谈,发现商业交易和
合同法中的规定相差甚远,长期交易中的信任关系更为重要,交易中双方不断进行的修正才是促进交易的根本所在 。这些观点在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命题的产生,比如吉尔莫教授提出了“合同的死亡” 。最著名的则是麦克尼尔的《新社会契约论》 ,他在70年代后期提出了“关系型契约”的概念(无独有偶,与此同时,苏联的经济法学家拉普捷夫提出了长期契约),这些著作,进一步激发了阿蒂亚教授重塑
合同法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