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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担责

  刀楠家长也有苦处:一审判决刀家小孩没有承担责任,但刀楠跌伤后,医生又反复手术,多次拍X光片,以后患癌率比正常人要高30%。谁为13岁的刀楠的今后考虑?!刀楠受伤当时是六年级学生,要升初中,很长时间没有上课,要请老师补习,每节课20元,刀家也自行承担了不少费用。
  五、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9月9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法定义务的情形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要承担一定责任。本起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组织学生上体育课跑步之时,某小学的教学场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有不安全隐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此,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过错责任确定某小学与桑仁法定监护人对刀楠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05年9月20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校园伤害要反思 学生参加保险是关键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校园伤害案。其中,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值得反思。家长把小学生交给了学校,通常认为"监护转移”:在学校临时监护时段,产生问题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监护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学校一般不能成为学生监护人。实践中,学生被送进学校、处于学校看管之中,似乎也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细查都是有原因的。要么是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要么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有瑕疵所致,要么是从事与年龄不相称的危险活动且老师监督指导不力所致,要么是自己不慎所致使,等等…….从法律责任上看,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学校。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学校一般属于义务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性质上是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而不可能要求此种义务教育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否则,对学校、对国家都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等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对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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